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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需构建3Es绩效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主要是看采购资金节约率,而政府采购节支额、节支率到底按什么口径计算,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各地采用的统计口径也不一致,有的按市场价与合同价的差额计算,有的按最高报价与合同价的差额计算。另外,在对节约资金的计算上,往往注重所获得的价格的优惠,而没有按整个采购活动的投入及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这种比照并没有兼顾采购质量、性能以及政府采购的多种目标和原则,因此缺乏合理性和客观性。
目前,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外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研究及实践成果来看,大多数国家引入了经济、效率和效益(简称“3Es”)作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基本目标,并且收到不错的效果。政府采购支出的经济性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先导和基础,效率性是政府采购有效机制的外在表现,效益性是政府采购活动最终目标的反映。经济、效率和效益三者之间彼此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如果不考虑采购项目的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等效益因素而一味追求采购资金的节约、效率,则会导致政府采购偏离其最终目标;而为了取得最终目标却不计成本、不计任何代价、不考虑效率,将最终导致财政资源的浪费和不足。只有三管齐下,政府采购部门才可能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资源投入、最高的效率提供被指定数量和要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才能取得最好的效益。因此,我国在政府采购的操作实践过程中,绩效评价也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着重围绕“3Es”展开。
一是经济性指标。经济性指标表示政府采购项目投入成本的最小化程度,要求“做事情要尽可能节约”。政府采购经济性指标应包括以下内容:政府采购实际支出数额与预算支出数额相比是节约或超支;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等。二是效率性指标。效率性目标表示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时效、规范化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以及采购执行、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最优化,要求“把事情做好”。政府采购效率性指标应包括的内容有:采购是否具有时效性,从预算编制到采购完成所经过的采购环节、采购时间是否合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程度;各采购执行、管理机构的组织绩效等。三是效益性指标。效益性指标表示采购项目对实现政府采购最终目标的影响程度,要求“做正确的事,并且把它做好”。政府采购效益性指标应包括以下内容:政府采购过程是否实现公正、公平采购;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本地区或部门财政支出的比重是否合理;采购对象是否满足各级政府行政办公、公共服务以及公共工程建设等的物资或服务的需要;采购对象的价格、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综合评价是否最佳;采购人、供应商的满意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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