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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药业惨败巨额官司
7月9日,三普药业发布公告,称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将向庆泰信托工作组偿付200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以及85万元投资收益,并负担11。42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记者从三普药业证券部获悉,案件判决结果将给三普药业2008年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并给公司财务支付带来较大的压力。 但让人奇怪的是,标的如此大的一个诉讼案,三普药业在应诉期间及一审、二审判决后,均未对案件作出任何消息披露,因此相关法律专家认为三普药业涉嫌隐瞒重大信息。 年报对诉讼案只字未提 据了解,这个案子从2006年8月28日就已开始。而在此以前,庆泰信托由于严重违法违规,而被银监会停业整顿,并派出工作组代为行使决策权和经营权。 庆泰信托工作组在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表示,1999年8月至9月间,三普药业通过青海三普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普投资”)向青海庆泰信托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三普药业GMP技术改造。但三普药业未在约定时间归还这笔委托借款及投资收益,庆泰信托据此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案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末即做出判决,三普药业向庆泰信托工作组支付2000万元投资款。三普药业不服初审判决,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青海高院重新审理,二审中青海高院依然维持原有判决,三普药业不服判决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结果就是文章中开头所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三普药业依然败诉。 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消息后,不少投资者打电话到《证券日报》,询问:“如此大的一个案子,为什么在三普药业2006年和2007年的季报、年报中都没有给予即时披露?” 按照证监会在2007年2月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以及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该诉讼属于应披露信息,但是在2007年季报、中报、年报以及临时公告中,三普药业都不曾做过关于该案件的信息披露。 本报记者就此致电三普药业证券办,一位工作人员承认公司应该做相关披露,但是为什么没有披露却不愿意解释。三普药业董秘毛明祯认为,该案件涉及当年江苏远东控股(现在三普药业的大股东)收购三普药业股权的遗留问题。 是什么遗留问题以及为何会影响此前公告对有关信息的正常披露,毛明祯没有多做解释。 三普药业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公告和年报中从来不曾记录历史上与庆泰信托、三普投资的这个借款事件,因此公司也从未在年报中披露这项借款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因而无消息给投资者披露。 但,事实真相是这样吗? 专家认为涉嫌隐瞒重大信息 在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庆泰信托阐述道:2000年7月20日,青海庆泰信托向三普投资转款2000万元。 同年7月27日,青海庆泰信托与三普投资就2000万元转款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约定该款项用于三普药业的技术改造过桥基金项目,委托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投资收益和给付的条款。 2002年5月28日,三普投资、青海庆泰信托和三普药业三方签订协议,将投资三普投资的投资款权益转让给青海庆泰信托。同年7月28日,青海庆泰信托和三普药业根据5月28日三方协议再签订协议,约定上述投资款项由三普药业按规定的方式经营管理。三普药业于2003年前归还2000万元,并按该款项收益率3%计算收益。 为此,庆泰信托工作组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三普药业:1、归还本金200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从2004年1月1日至本金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2、立即支付投资收益85万元。 而三普药业在应诉中表示,由于庆泰信托工作组无法提供2002年5月28日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原件,而只有复印件,则庆泰信托工作组主张的债权转让事实就得不到证明,那么庆泰信托工作组要求公司承担还款2000万元的事实与理由也就不存在。【三普药业惨败巨额官司】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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