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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凡符合失业条件的最高可每月领取520元和480元的失业保险金,比去年平均提高100元。今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12元。
据悉,领取失业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目前,本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发放标准为52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发放标准为480元。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两年。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对符合申领资格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交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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