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新变化_求职故事

时间:2024-08-14 03:25:03 综合指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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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新变化_求职故事

  辞职是劳动者主动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劳动者的辞职与用人单位的解雇,是《劳动合同法》中一对隐性的概念。一般情况下,辞职总是劳动者的一种主动行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辞职权作了多方面的强化,应当密切关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主动辞职制度可分为到期终止与提前解除两类。提前解除又可分为双方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这一基本制度由四种情况构成。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新变化_求职故事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合同到期后,原劳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均可能存在不愿续签的情况,劳动合同可因当事人不再续签而终止。

  对于劳动合同不续签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6条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谁采取主动行为作为依据,将其区别为辞职性的终止与解雇性的终止。

  辞职性终止是指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现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都属于解雇性的终止。

  《劳动法》中则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也不必区分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从支付补偿金的角度进行了区分:对于辞职性的终止,由于是劳动者采取主动行为,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属于解雇性的终止,一般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因为终止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起算点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对于新法生效之前的工作年限,一般来说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权利主体分类,这是因双方的协议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它是指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我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一规定未对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沿用了这一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以“提出动议”为标准,将协议解除区别为辞职性的协商解除与解雇性的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提出动议,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辞职性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协议解除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哪方先提出,只有对方同意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法》并未区别解除动议由谁先提出来的问题。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角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解除动议的提出做出了区分,这一区分被《劳动合同法》采纳,并成为支付补偿金的依据。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查的期限。在这段期限内,允许劳动者依法单方通知解除。单方解除相对于双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需对方同意,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的预告期为3天。

  《劳动合同法》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以录用条件为标准,将这种试用期解除行为区别为辞职性的试用期解除与解雇性的试用期解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的,作为解雇性的单方解除,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的,作为辞职性的单方解除,只要在试用期内行使解除权,提前3日通知即可,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合同期内的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在合同期内的单方解除。只需履行一定的预告程序,劳动者便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赋予劳动者较大的自主权。

  《劳动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1994年9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解释道:“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行使辞职权时,用人单位、劳动者与有关管理部门也会产生一些相应的义务。

  对劳动者而言,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注意,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服务期合同,劳动者应当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一般不得擅自辞职,否则可能需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同时,如果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离职后的员工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而且,员工离职后,对于自己知晓的商业秘密,仍需要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在劳动者辞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扣压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

  对国家的有关部门而言,应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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