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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助大学生成功就业
春末夏初,又将有一批莘莘学子走出校门,奔波于各种招聘会。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需要提醒毕业生诚信为先。
大学生在择业的过程中,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讲求诚信,才能不至于最终造成被动。
就业协议有约束,签订须谨慎
2006年,作为北方某名牌高校的一名应届毕业研究生,小峰从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被某知名公司录取。此时,小峰发现还有一家发展前景更好的单位也在招聘,于是他匆匆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应聘了那家更有前景的单位。他认为反正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
当小峰兴冲冲地跑到原来签订就业协议的公司,请求解除就业协议时,该公司告知小峰,解除就业协议可以,但小峰必须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违约金。面对不菲的违约金,初出校门的小峰真为自己法律意识的缺乏懊悔不已。
评析:
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确实不一样。学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时候,仍属于在校学生的身份,学生和招聘单位之间的关系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业协议就没有约束力。事实上,作为一般民事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虽然不受《劳动法》调整,但却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在平等、自愿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任意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大学生在决定签署就业协议前,要认真对待就业协议的约定,特别是其中的违约条款,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与此同时,学校作为学生就业协议三方中的一方,应正确看待学生的违约行为。在目前的毕业生就业实践中,部分院校出于学校声誉等方面考虑,一般不希望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后违约,有的学校甚至规定不得违约或者违约后将不再给学生新的三方协议。学校的这种做法,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应该说有一定道理。但人才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也是一个学生作为公民所应该具备的人权之一。对于事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就业问题,学校应给予更宽松的选择空间。当然,主张学校应该给学生更宽松的就业选择空间,不等于鼓励学生随意违反三方协议。毕竟违约行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要三思而行。
此外,用人单位以过高的违约金方式变相强行留住人才的做法也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对三方协议违约金的约定,各地可能有不同规定,但是对其上限作出规定则无异议,对违约金的约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
员工学历作假,劳动关系被解除
2007年3月,张某凭借河南某大学企业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身份,到上海某催化剂公司应聘行政助理职务,经面试考核等程序,张某成功被招聘为该公司职工。同月,张某被公司通知到生产技术部操作岗位锻炼。公司对张某在公司的表现基本满意。到了这个阶段,张某认为自己已经达到了成为该公司员工的目的。
张某所提供的《个人简历•受教育情况》内注明1998年至2002年在“河南某大学”读企业管理专业,获本科毕业证、学位证、英语六级。但是,公司根据该简历在国家教育部指定的网上查询,却没有找到张某所称的“河南某大学”。张某提供的学历有问题!公司马上和张某联系,张某辩称其简历写错了,应该是另一所院校。根据查询,张某重新提供的毕业院校是存在的,但是公司自去该校查询张某情况时,却发现该校并没有张某所称的企业管理专业,也没有张某所提供的毕业证书编号位数,核对该校毕业生查无此人。由此,张某以假学历进行应聘已被证明是事实。尽管张某声称可以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但是公司还是毫不犹豫地解除了和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违背诚信的张某最终没有实现自己的上海梦。
评析:
近年来,随着大学的扩招,大学生的数量在逐年增长,相比以往“千军万马抢过独木桥”的残酷竞争,现在的大学普及率已经有很大提高。相应地,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得大学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同时,社会和家长对大学生往往给予比较高的期望,因此现在的大学生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但是尽管面临不小的压力,诚信仍是做人之本。如果采用一些不正当、不诚实的手段去试图获取工作机会,比如虚构自己并不具备的高学历高文凭去满足用人单位的一些必备要求,就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不仅不能实现自己的就业愿望,发生纠纷时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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