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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过劳\"调查:逾9成白领加过班近半觉压力大
新华视点
“超载”的生命之痛——职场“过劳”现象调查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新华视点”记者王海鹰、刘元旭、叶锋)“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职场“过劳”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期接连发生“普华永道25岁女硕士疑过劳死”和“上海一27岁房产中介经理疑过劳猝死”等事件,引发舆论持续热议,它发出的警示,已远远超出事件本身。
健康在“光鲜”外衣下“透支”
4月13日,上海一名27岁的房产中介经理在家中猝死。死者家属认为,死因与其长期工作压力较大有关,一周工作6天,几乎每天“朝九晚九”,一年中除春节外,几乎没有完整的假期,一直在超负荷状态下工作。
此前几天,供职于世界上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普华永道上海公司的潘洁因患脑膜炎去世。去世前的半个多月里,潘洁在博客里这样描述自己的“状态”:有个空档就发烧;闭眼全是电脑界面;“满地打滚,我要睡觉”……虽然普华永道予以否认,但不少人认为潘洁是“过劳死”。
白领疑因“过劳”导致死亡的例子近几年来并不鲜见:今年初,中金公司一名25岁研究助理猝死;华为公司25岁员工胡新宇曾在连续加班30多天后病倒,一个月后离开人世……
每一次疑似“过劳死”事件曝出,都会在职场白领中引发舆论风暴,而大量网上留言中,“物伤其类”“同病相怜”的心态比比皆是。
除了“过劳死”外,职场白领普遍遭遇的是“过劳伤”。智联招聘发布的《2010职场人压力状况调查》显示,许多大城市93.24%的白领有加班经历。工作日晚上加班比节假日加班更频繁,有69.6%的白领一直苦于这种状态。
普华永道上海公司一位员工(潘洁同事)说,“今年1月到3月特别忙。”即使自己被分到“比较清闲”的项目组,加班到凌晨一两点也是“家常便饭”。有人连续一周凌晨四点离开办公室。但不管多晚回家,第二天早上9点半到10点都要“回到”公司继续上班。
“即使比较轻松的项目,一天加班也要在4小时左右,周末还得至少加一天班,一周平均加班30小时,有同事一个月加班加了220个小时。”这位员工说。
在北京一家投资银行工作的潘先生说,刚入职时巨大的压力几乎让他无法承受,“有时凌晨三四点办公室还是灯火通明,脖子一转‘咔嚓咔嚓’响,甚至有人上厕所时都能睡着了。”
一边是令人艳羡的职位和丰厚的薪水,一边是长期拼命加班和超负荷的身心压力。智联招聘调查显示,48.6%的职场人表示自己压力很大,72.5%的职场人表示工作压力已经影响到了他们的生活,其中近六成怀疑自己有轻微抑郁症状。
体面和尊严在“被加班”前委顿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专家王全兴说,当下中国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的年轻白领中“过度加班文化”蔓延的背后,是面临两大压力:一方面是巨大的生活成本压力,另一方面是面临严峻的就业压力,特别是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
采访中,上海一位注册会计师的话颇具代表性。她说:“现在房价、物价、油价、抚养子女花费等哪样不高?面对这么高的生活成本,要想有比较好的生活质量,不仅需要有高收入的职位来支撑,而且严酷的竞争下也担心丢掉来之不易的饭碗”。
“在这双重压力紧逼下,也知道过度加班不合理,严重透支健康甚至生命,但只能‘被自愿’地玩命干,不断挑战自己生理和心理极限。”这位白领话语中透露出无奈。
一方面是压力大,另一方面相关保障体系不健全,“职场人士即使反感‘被加班’,也很难轻言放弃。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已被这份工作绑架了。”山东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善峰说。
与此同时,一些原本重视休息权等员工权益的跨国企业,进入中国内地后却大力推行“加班文化”。一些企业通过“无形的手”让员工“自愿”加班,例如通过制定“严苛”的规定和保持高淘汰率,一方面给在职员工造成“干不好就走人”的信号,另一方面高频的离职和不断的“新鲜血液”输入,让“被自愿加班”成为常态。
“工作有时成了一种体能较量,体能好的,撑到最后;熬不了夜的,被淘汰。这种状态下,还奢谈什么体面地劳动、有尊严地生活?”在北京一家知名跨国电子企业工作的孙小姐说。
“过度加班”现象的出现,暴露出劳动执法监察的缺失。我国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管是职场‘过劳’主因之一。”李善峰说,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业绩发展,把员工当成工具,对人力资源“破坏性使用”。为打造所谓“良好的投资环境”,一些地方劳动执法机构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听之任之。员工的休息权、健康权、生命权由此“让位”给了“经济发展”。
纠偏“过劳”现象 重在完善法规
国民身体素质是世界公认的社会进步指标,“过劳”现象不容忽视。有关专家表示,政府部门应从制度设置、法律措施、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措施,对“过劳”现象进行纠偏。
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王大犇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必须加以干预,不能因企业能带来经济效益而对其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另一方面,应避免劳动法规严重滞后于现实需求。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华说,1994年,日本开始对“过劳死”进行法律干预,死者家属首次通过司法途径向用人单位索赔。2001年底,日本又对“过劳死”相关法规提出修改建议。比如,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过去只考察雇员死前一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考察在最后的2个至6个月里雇员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
相比之下,我国虽已建立一定的劳动保障制度,但没有充分考虑目前发展阶段下大量脑力劳动者的巨大压力,工伤条例没有针对“过劳死”的规定,只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突发疾病死亡的,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可以视同工伤。而对于限制超时加班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和制衡机制,既缺乏必要的法律武器,也缺乏有效的维权机制。
“过劳”,并非我国现代化进程无法绕过的门槛。有关专家认为,我国法律在保护劳工的休息权、报酬权和劳动条件等方面,急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增加衡量劳动强度等更明晰的指标,明确“过劳死”的责任承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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