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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面议”:谨防查无证据
“工资面议”:谨防查无证据
【案例】
今年3月15日,潘某按照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找了过去。在就工作内容、条件、地点、时间等谈妥之后,双方进入了“工资面议”。公司出具的现有员工工资表中表明,同类工种的工资为1200-3800元。最终彼此在该基础上,议定潘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当潘某领取第一个月的工资时,因发现自己的月工资只有1500元,遂向公司质询。但公司坚持面议时确定的就是1500元,如果潘某认为是3000元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然而,当时只是“面议”,潘某又哪有证据?
法官说法:
“工资面议”只是一种口头协议,口头协议虽属于合同范围,能够产生对应效力,但因基本靠双方信誉来维系和履行,导致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往往会是口说无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本案双方就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最终解决又只能依靠证据,故潘某主张公司未按约定发放,就应提供原有约定加以证明,否则就只有“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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