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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求职试用期间\"正当防卫”
试用期间"正当防卫”
"试用期是求职者在获得一份工作前一个极不稳定的阶段,也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进行相互考察和相互选择的一个试用过程。”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处理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他认为,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试用期的长短和待遇等好像都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所以,求职者的权益往往在这个阶段容易受到侵犯,求职者如何运用适当的防卫手段保护好自己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便显得尤为重要。
签订劳动合同
据了解,有些招工单位认为只要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规的约束,以后在辞退他们时就比较便利,不必给予经济补偿,于是频繁地"试炒”员工就成为一种用工伎俩。
求职者应该在试用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属违法行为。
依法约定试用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法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长试用期,对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得任意延长试用期限。
据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一位工作人员讲,目前在济南,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体长短在原则上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的。
维护好报酬权
"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比较低,但最低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这个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具体的数额从原则上讲,应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如果试用期的报酬权益受到侵犯,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另外,试用期内如果出现工伤,劳动者应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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