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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有权利保障
试用期也有权利保障
-案例:
2008年6月1日,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小张试用期期间工资每月2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3000元。
试用期满后,小张经过了解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便向仲裁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超过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其应该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与小张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违法,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补足小张2008年8月工资差额500元。
维权提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能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的80%,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大家要注意维护自己试用期内的相关权利,避免成为用人单位廉价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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