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舍”来避“盲区”

时间:2024-06-08 12:36:34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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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舍”来避“盲区”

以“舍”来避“盲区”

  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用税务界人士一句调侃的话概括就是:舍得是福。

  也就是说,在发放年终奖时,只有“舍”才能“得”。

  以上面的例子来看,小李的年终奖是18800元,如果小李选择只要18000元,捐出去800元;又或者企业选择只发18000元;这样,不仅小李实得的奖金不会“缩水”,同时还做了善事,企业、单位也可以节省工资费用把钱花到职工其他福利上。

  根据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计算出来的临界点,个人年终奖在18000元(含)以下的,纳税额不超过540元,也不用担心“盲区”;但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18001元-19283.33元之间,那么,就会遭遇奖金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增加“一大步”的情况,这时,应考虑选择发18000元;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54001元-60187.50元之间,也是如此,应考虑选择发54000元……以此类推,避开“盲区”。

  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多少?答案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12(一年12个月)后得出的商数,再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即可确定。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上述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实行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企事业单位,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韩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应纳税额为:[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注:本文中关于年终奖纳税额的计算均以个人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薪所得是高于或等于3500元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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