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资讯节假日加班费须缴税

时间:2024-06-28 10:53:08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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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资讯】节假日加班费须缴税

  核心提示:

【职场资讯】节假日加班费须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从起初的月饼税到房产加名税,再到现在的加班费征税,一项项莫名其妙的征税让人有种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的感觉,不知征税师出哪一门。

  加班费还没到手,国税总局便提醒加班族,别忘记缴纳个税。虽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税法》的规定,加班收入应缴税。但不合理的个税体制,有违调节收入差距初衷的设计也应改变。

  春节长假刚刚结束不久,对于很多节日期间加班的人而言,忙了一年也没能落得个清闲,但是看着沉甸甸的加班费,相信很多人也会为自己的付出而感到欣慰。加班费到手还没捂热,国税总局便提醒拿了加班费的民众,别忘记缴纳个税。

  日前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时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税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取得的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但不合理的个税缴纳制度,不但不会实现上述目的,相反还会加大社会财富的不公正分配,激发社会矛盾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按照法规的规定,普通收入和资本收入被视为是个人收入,均需要缴纳个税。普通收入除工资之外,还包括营业利润、股票收益、基金利息等收入,房地产投资则被列入资本收入一项。

  可是目前的个税加纳制度中,个税当之无愧扮演着工资税的角色,既除纳税人工资由发放单位代扣无法逃税外,其他个人征税处于监管“空”白的境地。低收入者不缴纳个税是社会公正公平的的体现,可是上述“空白”导致高收入人群逃避个税缴纳,是一种不公现象。

  节日加班费纳个税合情理吗?

  加班费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而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有纳税人咨询: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对此,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律所规定,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不过节日加班费也要打税,就让人很难接受。

  可以看看,一般节日要加班的人都有哪些?清洁工、警务人员、交通服务人员、饮食服务、游乐服务……等等,凡是不能停工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都是在亿万人与家人团聚,或休息娱乐的时候,他们还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至少在精神上,体力上都要有一定付出。既然是国家法定假日,给了他们三倍工资,那么税务部门还要他们在这份“辛苦钱”中抽税。这在情理上有些说不过去。

  因为,这些人都是工资不高的人,想想看,那些老板、有钱人,他们又不去加班,那些官员也不会去加班。唯独要让这些低收入者,在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所得来的辛苦钱还要打税,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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