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4-06-28 21:53:57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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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应聘者享有知情权

  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招聘者和应聘者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既然招聘方能够要求应聘者提供详尽的个人资料,那么应聘者也有权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只有彼此充分使用了知情权,才能真正实现各自的选择权。在应聘时,应注意了解用人单位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地点和营业场所、注册资金和经营状况,以及所要招聘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上述信息,将决定应聘者今后所享受的福利政策、薪酬的稳定性和可增长性, 以及劳动用人关系本身是否受法律保护。

  其次,应聘者享有隐私权

  大致可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于个人资料的使用和保管,应聘者提供的求职资料只需复印件即可,并注明仅能在本次招聘活动中使用,未经应聘人许可,招聘方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特别是商业目的)。如果不予录用,应聘者有权索回个人资料。第二,在应聘面试时,应聘者有权拒绝回答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近阶段来,少数别有用心的招聘人员借面试之机,行越轨之事的情况屡见报载。

  第三,在招聘活动中,应聘者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

  应该说,大多数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都比较规范,但由于目前市场经济主体呈多元化,有些单位特别是一些小私人企业,在招聘活动中往往不尊重应聘者的人格权。招聘人的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心怀不良,借机对女应聘者进行性骚扰,据报载,南方某地一私企老板竟以考察女秘书的公关能力为由,要求其陪舞、陪酒,又"手动式"为其称体重、测三围,肆无忌惮地侮辱女性。在此,律师提醒女性应聘者,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坚决拒绝,切不能为求得职位而忍气吞声。因为即使求得这种职位,今后的人身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在求职面试过程中,如果招聘人员有明显越轨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人员报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相关法律规定载于《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1条,《刑法》第237、246条,《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

  最后,应聘者要注意,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或"保证金",亦不得扣压员工的身份证件、学位证书,<<陕西省人市场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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