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深圳建成国家级创业城市

时间:2022-11-20 04:25:16 自主创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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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深圳建成国家级创业城市

将深圳建成国家级创业城市

  

为了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深圳举办了就业和创业服务实践论坛。
创业项目推介会上的签约仪式。

  小额担保贷款提高至10万元,扩大个人贷款对象范围,自主创业可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补贴等扶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可获奖励,创业失败者仍可享受就业援助和社保补贴……今年8月1日起,我市实施第一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并于近期陆续落实《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等配套政策。

  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实施,我市就业工作的重点将从“输血型”的扶持就业向“造血型”的扩大就业、带动就业转变,力争用2至3年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就业从“输血型”转向“造血型”

  作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提出要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扶持生存型、发展型和资本型创业,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等着手,逐步建立和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新格局,实现就业工作的重点从“输血型”的扶持就业向“造血型”的扩大就业、带动就业转变。

  政策目标是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具有深圳特色的创业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使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新增就业中的比例大幅增加,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明显增强。积极开展创建创业社区、街道和城区等活动,树立一批成功创业典型,创建一批创业园区和创业基地,创建一批创业示范点,力争用2至3年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创业优惠政策惠及范围再扩大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2005年至今已经有2000多名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近万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以往我市的创业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本市失业人员,而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全社会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我市居民,以及具有创业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农转居人员等群体。

  新政策还放宽了市场准入,在符合规划、市容、环保等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初创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适当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居失业人员等群体的创业注册登记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提至最高10万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从过去的3万元提高到了最高10万元。

  据了解,我市2003年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额度为2万元,2006年提高至3万元,目前我市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700多名失业人员实现创业。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扩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创业带动就业可以获得奖励

  我市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新政策惠及经营者和全体失业人员。

  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其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8000元的扶持。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实体每创造1个岗位并与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另外,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

  创业失败者仍可享受社保补贴

  新政策加强了对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后可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金,一次性领取。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及残疾人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支付。对因创业失败而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市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培训覆盖范围拓宽

  我市积极拓宽创业培训覆盖范围,培训对象从以失业人员为主逐步扩大到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所有劳动者。

  我市积极扩大创业培训领域,规范培训程序和培训制度,建立师资标准、培训教材、培训模式、绩效测评、培训证书、档案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开展创业意识、创业政策、创业能力、创业实训及创业大赛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发展创业实训基地和创业见习基地。引进创业模拟技术,建立创业实训平台,或选择有示范意义的创业成功企业,为有志创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训和见习机会,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创业能力,提高其创业成功率。

  我市将建“创业孵化园区”

  我市将加快培育创业载体,大力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并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在园区内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一体化服务。

  我市将在电子、服装、珠宝、皮具等专业化市场,或在高新技术园区、大学园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地,按创业者规模、失业人员创业数量、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认定为创业示范基地。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多方投资”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类园区和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微小型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的创业孵化园区。经过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将享受公共设施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代理服务补贴等优惠政策。创业人员进入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园区后可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及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按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项目库

  我市将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创业项目资源库和网站,广泛开发、征集社会各界的创业项目。项目的开发、收集、评估、发布、推介和跟踪等由中介机构按市场化的模式运作。政府通过建立网站和举办创业论坛、展示会、博览会、交流会、联谊会等,多层次、多渠道搭建信息对接平台和交易平台。项目提供者与创业者按市场原则自主交易,风险自行承担。创业项目每被创业者采纳并成功实施的,政府给予项目提供机构或个人一定的创业项目使用服务费,并按其吸纳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居失业人员就业的情况,给予项目提供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建立市、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对创业人员开展专场咨询、“门诊式”咨询、网上咨询等,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政府将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我市将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改善管理服务,积极鼓励创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方式。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切实解决创业者办理手续涉及部门多、周期长和程序复杂等问题。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同时,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劳动保障服务。

  相关报道

  在深创业可获六大补贴

  在深创业可获六大补贴!我市近日实施《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在深创业可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补贴、首次创业补贴、创造就业岗位奖励6项补贴,自主创业人员符合补贴项目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享受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带动就业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可享受自主创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创业人员

  可获3年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或区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内领取营业证照并持续正常经营的,给予连续3年的场租补贴,每户每月场租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60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场租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无论成败

  可获社保补贴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自主创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的,其本人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对因创业失败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本市居民,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自主创业人员

  享受税费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1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税费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首次创业

  有一次性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另外,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每创造1个就业岗位并与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于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并为上岗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资料链接

  自主创业人员申报补贴,需按补贴项目类别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 《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 自主创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明;

  3. 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

  4. 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5. 自主创业人员银行账户;

  6.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

  7. 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除提供上述第1至5项、第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营业证照注销登记的证明以及失业证。

  申报场租补贴

  除提供第款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场租发票。

  申报税费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除提供第款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包括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以及纳税证明。

  申报首次创业补贴

  只需提供第款1至6项资料,以及纳税证明。

  制表 王媛

  办理机构

  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由创业实体营业证照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资料受理和初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考查、社区公示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资料齐全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

  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资料的复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及时回复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并说明理由。

  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自主创业户籍残疾人各项创业补贴的申报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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