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你会用吗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相继推出了多项利好政策。但是,据记者了解,有一些自主创业人士对创业优惠政策却不甚了解,特别是初次创业的“新人”更是知之甚少。2月22日,宁夏大学大四学生赵波给记者打来电话,咨询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具体优惠政策。为此记者到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了采访。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相对于一般社会人员创业来说,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创业,由于受启动资金、社会经验等因素限制,创业的艰辛和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自主创业,从经济、政策上都给出了一定的优惠。这些创业优惠政策就像是创业的助推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主创业人士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充分了解并熟练运用这些优惠政策,是每一位自主创业者不应放弃的权利。
据了解,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此项优惠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12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此外,工商部门还开通登记“绿色通道”,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还可免交的费用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它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自治区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等。
此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费用。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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