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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
现行劳动合同法于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今天作草案修改说明时称,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
他指出,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等。
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为切实维护同工同酬原则,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草案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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