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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应事先通知劳动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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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本来一切都很正常。忽然有一天,我们行政主管告诉我,上个月公司领导开了个会,认为我不符合公司要求,决定解除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但应该事先通知我,给我一个月的缓冲期去找新工作。可我们行政主管说,公司上个月就作出了决定,直到一个月后才让我离开,已经是对我提供过缓冲期了。我认为行政主管的说法很不合理。
请问,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可以不事先通知我吗?
读者 刘东强
刘东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你们公司仅以会议的形式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对你进行书面通知,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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