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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须回归经典
最近几年来大量的创投机构持股不到一年的行为,不利于中早期创业企业的发展。我们呼吁创业投资企业要回到经典的创投道路上,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
中国“十二五”创投业的使命,就是更好地发挥创投的作用,有效支持创新创业。中国的创投跟90年代美国的创投一样到了十字路口。1992年哈佛大学两位著名的教授写的一本著名的书《处于十字路口的创业投资》,当时的背景是基于大量的创业投资从事大型企业的并购活动。在此也要批评创投有点不务正业,并呼吁创投要回到80年代以前的经典的支持中早期创业企业投资的道路上。中国目前也是到了关键点,实践表明,最近几年来大量的创投机构持股不到一年的行为,不利于中早期创业企业的发展。我们要呼吁创业投资企业要回到经典的创投道路上,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
发展思路
中国未来创投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就是八个字“扶持、引导、规范、自律”。我们要想使每一个创投家肩负起这一使命,光靠宣传是不够的,创投家要为投资者谋取最大的回报,必须考虑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必须完善相关的投资政策。但是这一投资政策的完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突出引导性。怎么引导呢?就是引导创业投资者更多地支持中早期的创业企业,不是对大型企业进行Pre-IPO的投资。既然政府给予很多的扶持政策,这里面就涉及政府的形象问题,尽管在美国现在对股权投资实行无条件地监管,而过去,美国对股权投资是“三不”政策:不扶持、不监管、不立法。一般性的股权投资是市场充分有效的,不需要政府扶持。市场基于投资回报驱动力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如果政府扶持它,就是一种变相的财政补贴,所以政府不扶持。对于创投,美国政府既给予扶持,也实施监管。但加强股权投资的规范运作,不是强行审批,而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即事后备案,进行事后的指导性的监管,更多地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我们的创投基金如何在新时期肩负起创业投资的使命?就是要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比如在全国性的引导基金里主要是引导和支持国家的重点行业,地区性的引导基金则主要是引导投中早期的项目,没有必要界定某某行业,若在局部区域再分出多个行业,基金投资的机会太小,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如何创新?
通过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创造出更多的投资机会,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回报。我们如何投资中早期项目,进行投资策略的创新?有四个要点:
一是要磨炼自己的眼光,能发现中早期企业的潜在价值,同时也能够掌握它的风险。
二是要培养增值服务相关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具备耐性。
四是组织制度的创新。我们中国的创投基金都是在中国特定的法制体系下运转的,所以需要组织制度的创新。
公司制、合伙制共同发展
有专家讲到希望主管部门对合伙制的监管更加放松一些,我觉得公司制、合伙制都应该促进它的发展。最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公司制基金运作相对稳健,合伙制基金运行遇到不少问题,有很多地区集中爆发出一些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对合伙制基金在某些制度上做一些特别的考虑。
公司制、合伙制各有其优点,只不过适用的范围不一样。合伙人制度是人性的组织形式,但是投资基金是资本性的组织,从本源上需要募集社会上更多的资本,从内在的机制看,其实更适合于公司这种智慧性的企业组织形式,我不反对合伙制,而且我相信只要合伙制也建立公司的机制,它也会获得持续的竞争力。美国的实践也正是如此,1822年美国就出现合伙制,为什么最早美国没有选择有限合伙,一直到80年代以后才选择呢?美国是在实践的过程当中不断吸收经验,才有竞争的优势。
合伙型企业也需建立公司机制
我在这儿简单从几个层面进行分析,这几个方面都可以让合伙制公司借鉴:
第一,组织机制。典型的合伙制基金没有组织形式,是一种协议的安排,所以不能叫公司的章程。因为所有的章程都是针对有组织的机构。典型的合伙制企业只能通过事前的协议来约定未来很多不确定的事情,而公司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事后的组织程序去操作。典型的合伙制企业,只适合于一锤子买卖的事先可以预计的东西。
第二,管理模式。典型的合伙制企业是包产到个人的个体户管理模式,而典型的公司制企业是采用适用于产业流程化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就不用承担责任,无限合伙人则要承担连带责任。整个事情,你说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往往是集体才行、合作才行,这需要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决策机制。典型的合伙制企业靠谁建设?有限合同制参与,这是非常典型的。但是正是因为这个决策制度,投资者就有一些不放心,所以美国通过五次修订合伙企业法,引进了公司制,有限合伙人可以从7个方面参与到合伙事务中,这一点也越来越像公司制。
第四,制度机制。典型的合伙制是基于私人关系,把声誉看得很重要。公司制也有声誉约束机制,但公司基金多了一个法人治理机制。当管理人没有按公司章程行事,犯了错误,甚至于坑蒙拐骗的行为发生,董事会可以把代理人开除,另行更换。这把剑悬在空中,能够对代理人形成最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我到上海参加引导基金的评审,发现一个鲜明的对照,所有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因为有有效的法律机制,投资人都不再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而在所有的合伙制企业中,投资人都参与了投资决策委员会,甚至要求参与到管理公司里。公司制在法人治理基础上,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由于创投基金要投资未来很多的不确定性,对资产负债很难作出判断,所以一般合伙制企业是不允许合伙人负债的。典型的合伙制企业是一个人和企业,就像家庭一样,结婚之后,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就分不清楚了,妻子为家庭干活是不可能要工资,更不可能要业绩报酬。合伙人给我干活,就是基于道义,基于志同道合的精神。公司是独立的财产权,所以股东为公司干活儿,天经地义是要拿工资,干得好,天经地义要拿报酬,而且公司有股票等各种激励机制。
公司制与合伙制,没有哪个一定好,也没有哪个一定不好。如果有限合伙能够建立公司机制,也能够赢得投资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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