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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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处理

  2005年5月18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追索违约金和培训费的劳动争议案,判决调整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驳回某公司要求劳动者返还的培训费中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处理

  纠纷过程:

  1997年8月2日,张某到某厂工作。同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自1997年8月2日到2002年8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元。2000年7月19日,某1厂因生产需要,决定派张某到外地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对原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该协议约定:某厂派张某进行技术培训,张某培训期满到岗上班后必须为某厂服务十年;培训费用由某厂全额出资,培训出资金额包括:证书费、培训费、差旅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岗贴、福利及劳保等;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变更为20000元,若张某有合同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违约,应付给某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应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2000年9月,张某进行了为期21天的培训,某厂出资 1985.78(差旅费1472.50元、工资444.39元、岗贴42.64元、劳保福利费26.25元),培训结束后,张某回某厂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2004年3月2日,某厂变更为某公司。张某在某服装公司工作。2004年6月19日,张某向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04年7月1日,某公司书面回复张某,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之后,张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某公司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仍继续发放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04年11月。2004年9月29日起,张某自行离开某公司并自此未到某公司上班。2004 年1 0月27日,某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要求缴纳违约余及培训费211 91元。

  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某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张某所接受,2004年12月24日,某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给付违约金20000元及培训费21191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支付某公司违约金8000元及培训费1991元。张某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自觉履行。某厂更名为某公司,不影响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的履行。本案中,某厂出资送培训,双方约定“如张某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解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付给某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厂”根据双方的约定,张某在接受培训后应当为某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张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规定,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双方可以劳动合同或者另外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某违约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和张某的工资报酬,如果完全按约由张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应按张某的工资及某厂培训费支出等情况予以调整。张某在培训费间仍为某厂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不能因为其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其在接受培训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为此,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张某给付某公司违约金8000元,赔偿某公司培训费883.50元。

  王红纪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无违约金数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如果完全按约由张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这里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即对这种显失公平的约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进行调整?对此,现行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适当减少”,有人主张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过高的违约金,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本案仲裁委员会主动综合多种因素进行了调整,将20000元的违约金调整为8000元。我们认为,采取主动审查和主动调整的做法比较妥当。理由:一、我国劳动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劳动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裁判机关的主动介入与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相一致。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是不妥当的。二、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薄弱,许多劳动者在有明文时尚不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在劳动法无明文规定之时,要求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对劳动者的保护显然不利。

  关于培训费的处理,本律师认为:在对劳动者这种违约行为的处理上,应当和一般的违约行为区别开来,不能因此而损害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劳动者权利。张某在培训费间仍为公司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而且不不能逆转的。不能因为劳动者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限即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劳动者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接受培训投入的额外费用,如本案中的学习费用、报销的路费则应当由劳动者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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