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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享有法律保障
担任北京某网络公司总裁秘书的武女士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聘,原因是公司业务紧缩。为此,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4年3月,武女士与北京某网络公司签订了试用协议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400元。然而,就在武女士工作两个月后的6月2日,公司以业务紧缩,不需要此岗位人员为由向她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并支付了工资。
武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网络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重判,理由是武女士尚处于试用期间,公司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网络公司的请求,并判令公司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700元。
北京一中院认为,该通知单上虽然没有公司的公章,但有公司领导的签字,对《解聘员工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效力予以认定。据法官介绍,即使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应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若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或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未按时支付,还应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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