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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试用期”变“剥削期”
对于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试用期,是首先要面对的职场“挑战”。不过,在职场上把“试用期”当成“剥削期”已经成了一些无良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
部分三资、私营企业和餐饮服务业的老板,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职者想急切上岗的心理,在劳动者“试用期”上玩花活。
他们往往以“试用”为由,想尽办法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把员工辞退,使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受侵。
为此,劳动保障专家提醒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期间,在把握职场机遇的同时,也要注意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常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现在,试用期3个月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的“行规”,这个看似合理的“行规”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为此,劳动监察部门提醒: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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