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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能先试用再签
“临时工”、“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签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想辞退就辞退,不支付补偿金……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走进了劳动合同的误区。
四个误区
误区一:“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
早已被北京市的劳动法规取消的“临时工”现象,还在不少用人单位中存在。实际上,用人单位以使用“临时工”为由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这些职工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有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
误区二:试用期过后再签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新招用人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对此,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声称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按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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