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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北京先行
养老保险是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自从明确2015年1月1日施行推迟退休政策后,关于养老保险的一系列相关政策一直都在不断调整中。今年,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缴费标准,明确了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另外,为了强化多缴多得、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本市今年再次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个人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在享受待遇年限方面,从2015年起,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领取待遇年龄从以前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统一为60周岁,适龄人群今年参保则仍按原政策。
缴费补贴每人最高补90元
《通知》明确,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今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额度为1000元至7420元,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了强化多缴多得、多缴多补的制度激励机制,本市今年再次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对个人缴费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本次提高财政补贴标准,预计涉及经费2000万元至3000万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同时,为增加基金筹资渠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本市还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最高缴费标准,并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明年起新参保者均60岁领养老金
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提醒:适龄人群应尽量在今年年底前,尽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凡是今年参保缴费的本市城乡居民,包含目前已缴费的人员,缴费补贴均按新标准执行。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体现公平性,对于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已经超过了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全国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时间)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们在到达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养老待遇,除按规定逐年缴费外,也允许这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而对于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2013年1月1日没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
职工和居民养老险可互转
京籍
本市户籍的参保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继续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保缴费,等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非京籍
外埠户籍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且具有永久性个人账户的,即可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也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提醒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或待遇后不幸去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可以依法继承。
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不能同时领
《通知》明确规定,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被终止并解除,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户籍迁移别忘转养老保险关系
新政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包含本市内户籍迁移和省市间迁移,都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本市户籍参保人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省(区、市)的,需按照转入地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如果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了养老待遇,那么无论户籍是否迁移,都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此次政策的实施,一是统一的保险制度:只要是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在校生不包含在内)都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样做既打破了二元障碍,又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一部分劳动年龄内没有固定收入的大龄城镇居民(包括农转居人员)的社保问题;二是统一的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按年缴费的方式。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城乡居民可在下线和上线之间选择,既考虑了参保人的缴费能力,也考虑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三是统一的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城乡居民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四是统一的衔接办法: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五是统一的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本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纳入财政专户并进行核算管理,同时确保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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