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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识破求职陷阱
每个人的求职都是一个发现希望的过程,可是并非每个人都能找到希望。特别是如今寻觅的人多了,一些不怀好意者便乘机制造出一个个希望的泡沫,等待迷茫的人上当受骗。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能发现自己的希望,同时也告诫每个人不要误入陷阱。从应聘到面试
陷阱一:收费名目花样多
如今求职者在海量的招聘信息前“天女散花”,但真正有回音的却不多。广种薄收令人心烦,偶尔接到面试电话就容易让人失去戒备。当求职者跑到用人单位面试,有时会遇见单位收取“档案费”、“押金”、“光盘费”、“体检费”等等收费要求,这些费用还不便宜,大多成百上千,单位还头头是道:我们招人需要成本。
国家劳动力市场有管理规定:不允许招聘单位收取任何押金或是其他类似的费用。一家单位真正有招聘需求时,怎么会设置收费这样的门槛?所以遇见面试拉起收费大旗的单位一定要坚决说“不”,因为这种费用的背后几乎百分百是骗局!
陷阱二:假招聘,真推销
给你一份产品,要求你在一周内尽力推销,并以此作为考核应聘者的测试。《水煮三国》中给大家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最近,这种考察模式似乎从“超女”类活动中得到了真人体验式的启发,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一些正规企业的招聘题板之上。不花一分钱,就能既简单地找到销售高手,又能解决当前业绩问题,可谓一箭双鵰。更令人疑惑的是,似乎没有法规明确这样的行为合法与否。可是仔细琢磨会发现,这样的招聘方式无法防止作弊,缺乏公平性。如果招聘单位无法坚持一个相对公平的选拔模式,其动机就非常值得怀疑,他是否在暗示求职者自己买下产品以换取就业机会呢?这样的企业怎能值得托付自己的职业生涯?
陷阱三:个人信息要保护
面试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件是司空见惯的。可是部分不自觉的单位索取的信息未免过于详细,诸如家庭成员、居住条件、收入水平等等,很多私人信息令求职者踌躇不已,到底填还是不填?更有甚者,尚未面试,不少单位已拿起别人的身份证复印,说要留档。可是,身份证复印件结合求职者填写的信息,真不敢想象一旦招聘单位有恶意的话,求职者会多出多少自己根本不知道的信用卡、手机号。
这方面,我要劝戒各单位的人事:现在是信息社会,礼貌早已不限于见面时的招呼,企业文化和个人素养在这上面都能反映。
签订劳动合同不可马虎
陷阱一:先做后签少保障
几乎国内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做不到先签合同后上班,这是现状的无奈。但是有些单位里好几个月的求职者还没有签合同,这是值得警惕的。特别是对于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大学生来说,毕业后必须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否则就业协议书中的条款无法适时终止效力,在违约金等方面会给应届生造成很多不便。
为了防止单位故意不和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陷阱二:文字游戏要看清
你的劳动合同上有没有规定离职后不能去同行单位?你的劳动合同上有没有规定培训违约金?你的劳动合同上是否禁止你兼职?有多少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看过了每一个条款?
中国人比较好面子,觉得仔细看就是对单位不信任。可是求职者是否知道近两年来,单位里的劳动合同越来越厚,因为单位越来越有利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了!在实践中吃了亏,单位很快会在劳动合同中将漏洞补上。于是,一份份格式的劳动合同对求职者的限制也越来越多。因此求职者也要大胆地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自己理解不明了的条款应勇于提问,这样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也预防将来发生矛盾。
试用期不是试而不用
陷阱一:试用期不交社保
“试用期过后再补社保”,这是有些单位老板的说法。从表面看,这没有什么不公平。反正都会补上的。但求职者往往忽视了“两个万一”:万一试用期觉得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了呢?万一试用期内发生疾病或工伤呢?前者也就没有补社保的条件了;后者则难免激发劳资双方的矛盾,造成穿小鞋的后果。社会保险既是保护求职者也是保护单位,从来就没有法规说试用期是不用交社会保险的,相反,劳动部门一直强调社会保险应该从用工起缴纳。所以,无论是在试用期内外,无论是否转正,求职者都应该督促单位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保护自己的权益。
PS:外来务工人员除有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以外,只能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陷阱二:试用期没有转正
试用一批又一批,是某些行业内对低端员工的公开用工方式。少数非常著名的跨国企业也暴出类似的“新闻”,着实令人吃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明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到了有些人的口中,则变成了“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解除”,歪曲了劳动法本意,造成了广泛的误解。实际上,试用期内解除员工有一个重要的条件: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什么是录用条件,如何算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统统被求职者和单位所忽略。抓住这点,求职者就能对惯用“试用”计量的单位说“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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