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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指南
广东韶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指南
一、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条件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4050”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从登记失业之日算起)以上的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或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正在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7.被征地农民:指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1年内未能实现就业的农民。
二、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2.户口簿原件和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有内容部分全复印);4.小一寸彩色相片3张;5.填写《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存折;
2.残疾人员: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或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低保存折;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存折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情况证明;
5.被征地农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
三、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四、不符合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2.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合伙经营的;3.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4.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6.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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