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吗

时间:2021-02-21 10:14:12 综合指导 我要投稿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吗

  小赵参加工作四年后被某工厂录用,双方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待小赵转正成为正式员工后再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小赵在试用期还没有结束时患病住院,经医院诊治一个月仍未痊愈。住院期间,该工厂停发了小赵的全部工资,并以他在试用期间内不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赵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工厂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享受医疗期病假及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那么,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能够享受医保待遇呢?

  那么,员工在试用期内能享受医保待遇吗?小编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HR注意:员工在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而不论是否在试用期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综合上述3条规定,结合本案例,该工厂停发了小赵的全部工资,并以他在试用期间内不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中现有材料无法判断小赵是否不符合某工厂的录用条件,如果有证据表明小赵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某工厂的录用条件,即使小赵是在医疗期内,某工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合法解除小赵的劳动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小赵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某工厂的录用条件,即使小赵不在医疗期,某工厂依然无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小赵的劳动合同,某工厂如果非法解除小赵的劳动合同,那么按照本案中小赵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工厂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该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小赵到某工厂上班第一天起就与某工厂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和员工缴纳的,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因此小赵在与某工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工厂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小赵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而不论是否在试用期内。

  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3)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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