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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警惕短期用工陷阱
2014年7月,刚刚大学毕业的杜某经同学介绍到某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中介机构收取100元“介绍费”后,推荐杜某到某酒店工作。双方对工作内容和工资数额等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商定工资按月结清,同时杜某向酒店支付了抵押金200元。杜某工作1个月后,酒店老板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其工资,杜某提出辞职并要求老板归还200元抵押金遭到拒绝,杜某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要求酒店支付工资,返还抵押金,同时要求职业中介机构归还“介绍费”。
案件剖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过调查核实,杜某与酒店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杜某工资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企业支付杜某应得的劳动报酬。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酒店向杜某收取抵押金也属于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退还并进行了罚款处罚。为杜某介绍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责令其退还收取求职者的费用,并予以关闭和处以罚款处罚。
小编提醒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应注意选择正规职业中介机构,注意其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同时缴纳费用注意索要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证据。遇到被要求交纳抵押金,或被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应当予以拒绝。还要注意无论用工时间长短,都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遇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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