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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提到,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问题】
若公司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100万,实际福利费支出10万,07年结余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4万,请问08年福利费税前扣除为10万还是6万?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0万元,应先冲减2007年余额4万元,不足部分6万元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因6万元不超过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14%,所以6万元可以在2008年全额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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