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一次
7月10日,《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就最低工资的调整周期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目前正在施行的《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于1994年制定,在调整周期方面规定为:“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调整,但每年至多调整一次。 ”
与正在施行的.规定相比,修订草案在适用范围上有了扩延。不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将适用于“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最低工资调整的程序方面,草案提出“三步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费用等因素,拟定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方案与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协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用人单位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在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将加班加点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等计入最低工资,致使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鉴于此,修订草案明确划定了五类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的支付项目: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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