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社保办理指南
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 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 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单位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8、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9、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10、于办理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当月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
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三)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 携带材料 |
单位名称 | (1)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在省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 (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单位地址 | 《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邮政编码 | |
地税登记证号码 | |
所属区 | |
法人姓名等 | |
股东姓名 | 须提供《验资报告》、《股东手册》原件、复印件 |
单位性质 | |
帐户名称 | 新开户银行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
开户银行 | |
行号 | |
银行帐号 |
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 登记证》。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需要换领新证的,单位需持原证,在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证》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由办理年审机构予以换发。当年年审结束后才到期 的,可以继续使用,至下一次社保年审时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审
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各区社保中心参 保的单位在对应的区社保中心或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 年审的具体时间、所需材料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告为准。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三、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
已参保单位每月人员有变动的,需在每月月底前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核定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填写《省属单位参加广州 市医疗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名单》,经省社保局盖章确认后,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本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增员手续。
(二)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
每年 3-5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一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要求用电子文档方式申报和网上申报)。
(三)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 携带材料 |
姓名 | 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出生年月 | 档案(原件及记录出生年月 最早 记录的复印件一份),职工个人的申请书及单位审核意见 |
职工身份 |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改变股东身份需股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户口性质 |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复印户口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那页 |
参加工作日期 |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复印件 |
法定退休日期 | 提前或延迟退休的批文及其复印件一份 |
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
1、转入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社会保险基金转移通知书》;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转出地养老保险手册;
(4)本人《户口簿》。
2、转出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接收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接收函件;
(2)接收地社会保险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帐号;
(3)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五)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办
1、申报流程
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广州市社会保 险费补缴申请表》,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8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六)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的申办
1、申报流程: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由职业者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
1. 高级专家申办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市管干部申办的,须提供市委组织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时应提供市委组织部的批准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2.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申办的,须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加具意见,同时填报 《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3.自由职业者申办的,须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填报《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录入
需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档 案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托管而无法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的人员, 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托管部门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经托管部 门的主管人及经手人签名,用信封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注明:社会保险全部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请统一用 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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