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至70万
近日从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12月1日起,西藏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的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由现行的17年延长至20年。
据西藏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介绍,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干部职工月偿还能力、最长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说来,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偿还能力可贷款额度是以月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的60%为基数,计算出一年可贷款额度后,再乘以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方面,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由现行的17年延长至20年,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年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西藏还将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同时大力简化办理手续,可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按职工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对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符合条件的可在正常建档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次月起申请贷款。
延伸阅读: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关于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填写统一的《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对不同原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购买商品住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管理中心核实:房屋在当地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表,房屋在外地的通过电话、网络查询,做好查询记录并签名)
2、首付款发票
(二)团购住房(或统一建设住房)
1、组织团购(统一建设)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
2、购买住房的协议或认购书
3、首付款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
1、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2、二手房买卖税收缴款书(以税收缴款书注明的`交易金额为贷款额度计算依据)
3、更名后的房屋产权证明
(四)新建(翻建)住房
1、土地使用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翻建住房提供)
4、施工合同(协议)或者新建(翻建)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新建(翻建)证明材料;
5、首付款证明
(五)大修住房
1、土地使用证明
2、房屋产权证明
3、大修证明材料(需实地查看,并对所需大修的住房进行拍照,查看人员签字存档;无法实地查看的,由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需大修的证明材料);
4、施工合同(协议)或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材料;
5、首付款证明;
(六)商业银行住房(或建造、返修、大修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业银行贷款合同;
2、当月银行余额对账单及预约还款单(公积金贷款金额宜接划转至商业银行贷款账户);
以上各内原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涉及的合同、首付款、房产证明、土地证明应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名下的,还需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子女名下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和有效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所提供的合同和首付款发票、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证)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应是自签订(或出具)之日起两年内的。
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商业银行有贷款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扣除商业银行贷款余额。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
(一)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住房,须由具有有效资格证书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二)住房公积贷款担保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提取和贷款需符合相应条件,并提供提取和贷款所需的材料,担保人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期间不能再为其他人担保,借款人与担保人不能相互担保。
担保人有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且其贷款余额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地点及流程
办理地点:住房公积金缴纳地的公积金中心(如拉萨市、日喀则、山南等)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委托银行通知职工签订合同—理贷款担保抵押—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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