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2016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本文是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兰住管〔2015〕2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各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十、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法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兰住管【2015】2号)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十三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规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本条分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两类情况。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
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
职工因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两种情形办理: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购房合同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省、市房改办或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购房人备案清册(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款总额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4、提取时限:
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任一金额为准)。
(三)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在过户期间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款凭证。
(2)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
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契税完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四)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因拆迁安置超出面积部分补交差价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制度,由拆迁安置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拆迁安置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政府部门对该地段进行拆迁的许可证明或拆迁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备案清册(以上资料拆迁安置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拆迁安置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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