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险一金的缴费标准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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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险一金的缴费标准及待遇

  下面应届毕业生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北京五险一金的缴费标准及待遇的问题,各位快来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北京五险一金的缴费标准及待遇

  “五险一金”讲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

  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以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个人则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另外,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设置了上限和下限,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则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按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最重要的两部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因此,你的养老基本金大体可以这样计算,基本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医疗保险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3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纳基数上限和下限的设定同养老保险相同;企业则以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同时规定男士必须交满25年,女士则为20年。

  门诊费用规定的最低起付线为1800元(退休人员为1300元),最高支付额都为2万元。

  失业保险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则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参保人员到时才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计算缴费时间: 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依此类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算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可以理解为产假期间也有工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工伤保险则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工伤费率,不尽相同。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般为12%。

  关于社保基数申报的问题和养老保险的跨地区转移

  关于社会保险基数申报的问题很多人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申报的基数越少越好(个人缴费就越少),其实不然。我们的工资一般都分为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和奖金,很多企业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这样他们员工缴纳的保险费用就可以少一些。我们都知道养老、医疗、失业和公积金这些都是由企业和个人来共同承担的,而且企业出的是大头。假如只算三险,那企业承担的部分为:20%+10%+1.5%=31.5%,而你自己承担的部分只有:8%+2%+3元+0.5%=10.5%+3元,企业缴纳的费用大概是你的三倍多。

  假如你户口所在地是河北,现在在北京参加工作,并且以后的工作地点还可能发生更换,这个过程当中你一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那你肯定想知道,我的保费怎么计算会进行累加吗?我的工作地点那么多以后退休了到底在哪领取保费?保费怎么转?其实,这个问题是许多人共同关心的,同样,也有很多人对这些问题的了解不甚了了。

  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其次,进行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应该如何转移?按照原先的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而《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并且,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而在这一时点前,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只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如果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办法规定如下,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享受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到目前为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更多的是一种体制和制度上的保障,代表的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大的发展趋势,是一种共识性的规定,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也可以看作是制度上的一种进步,而从操作层面上看还有诸多需要探索、借鉴的地方,体制的完善和各种手续的实施都需要时间的考验,毕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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