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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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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工资福利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律师解答: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二、工资福利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其属于补偿金性质,其与劳动报酬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工资及福利待遇中显然不能包含一个离职后方产生的费用,就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一样,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能包含在工资中。用人单位违反经济补偿支付的常规,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操作方式基本上是将劳动者合法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制,明确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不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作出这样的约定,将面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风险。正确的做法是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数额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案例】
2005年3月,某公司与李某建立,聘任其担任公司开发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公司任职,如果李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60000元。公司的内部员工手册规定了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5000元、保密工资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
2005年11月份,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次年3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开发同类产品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500元,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60000元,并在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某公司与李某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公司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公司虽每月支付李某保密费500元,但该费用是保密费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公司未支付李某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专家点评: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将某一部分专门列出,称其为对劳动者作离职后竞业限制的补偿,将来真正面对竞业限制时则不再支付。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看,该种支付方式不被法律承认。因为这样的支付方式对双方均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对劳动者而言,其实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能无法弥补其利益损失,如果工作时间短,其实际获得的补偿与被限制的期限可能不对应;对而言,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长,其给付的补偿金可能远远超过其需要给付的幅度。该种支付方式太不灵活。也有专家认为两种支付性质和依据完全不同。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其属于补偿金性质。混淆二者,就如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一样,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能包含在工资中。
雇主须知
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发多少 黄巧燕介绍,参照国际惯例,用人单位对禁止劳动者同业竞争的年补偿费,不应低于离职前一年各种形式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50%;而限制的行业、地域范围越广,限制的期限越长,经济补偿金就应越高。《劳动合同法》一审稿曾经出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的条款,后因其无法适应不同竞业限制条款的不同需要而被取消。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2年,如果将该被取消的规定理解为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倒非常符合国际惯例。
保密协议不等于竞业限制协议。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再者,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两年。
支付经济补偿可以短于2年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给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停止支付补偿,劳动者即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从另一角度看,《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只要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再对劳动者作竞业限制,也可以即时停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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