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毕业生求职谨防陷阱
小编导语:眼下正值2013届毕业生求职高峰期,海量招聘信息涌向毕业生,给毕生带来就业机会的同时,一些招聘“陷阱”也隐藏其中。yjbys小编为毕业生总结了3类最常见的“求职陷阱”,提醒正在求职的毕业生一定要多加注意。
2013届毕业生求职谨防陷阱
陷阱1:假借岗前培训收费
很多单位以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还冠以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甚至承诺离职时予以返还。有的单位给出具收取款项的凭证,有的单位仅以口头方式承诺离职时返还,但无论如何以上行为都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正规的用人单位都是按照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会出现向员工先收取费用的现象,即便是培训也是带薪的,且由单位承担培训费用。
职场专家表示,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的单位都是不正规的,毕业生要予以高度警惕。同时,毕业生如果因各种理由向单位缴纳了费用,务必索要并留存好相关凭证,以便作为维权凭证。
陷阱2:无底薪无保障
招聘启事中经常见到“有责底薪、无责底薪”等说法,很多毕业生也认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自己没做出成绩当然无权要求工资待遇。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没有做出任何业绩,但只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单位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地区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260元/月。
陷阱3:离职必须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为了限制劳动者的人员流动,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案例时有发生,很多毕业生认为自己既然已经签字认可肯定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了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及劳动者离职后到竞争性单位工作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两种情况有效外,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其他名义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即使员工签署,也不对员工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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