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常见的就业陷阱经典案例分析
小编导语:求职过程中每个人都会有对求职陷阱的担忧,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大学生常见的就业陷阱经典案例分析,希望大家认真阅读防患于未然,不要掉以轻心。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大学生常见的就业陷阱经典案例分析,希望对你有帮助。
陷阱一、广告噱头骗骗人
广告噱头骗骗人,收取费用“吓死人”
近来发现极少数培训机构或培训公司以发布招聘信息为名,通过在招聘信息中撰写诱人广告用语,实则为其所谓招聘的岗位所对应的培训课程进行宣传,甚至向求职者推销培训教材及相应的产品。临汾市人才市场提醒广大求职者,这类单位往往抓住求职者渴望高薪,并希望短期即能速成的心理,推出一些销售、创业类的培训课程,将从事这些工作所得报酬进行夸大描述,并配以一些诱惑性的话语,吸引求职者前去培训,以到达收取培训费和推销商品的目的。
案例:
某商贸有限公司,近日发布了一条岗位名称为“网络销售员”的招聘信息,并在岗位描述中写道“网络销售的成本相当的低,开展的费用又相当的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费用。只要在家有一台电脑即可进行自己的创业之路,很多通过网络至富的人,起初都是白手起家,慢慢的自己就做起了大老板。网络销售不仅仅成本低,而且利润非常丰厚。只要您能坚持正确的发展道路走下去,必然成功!”通过分析网络销售的好处,吸引求职者对网络销售员的工作的兴趣,随后的话语便显现出其真实目的——“如果您觉得对自己有信心,网络绝对是让您施展才华的用武之地!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最完善的培训,让您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更快人一步,解决您在网络销售中的不必要的麻烦。公司还将提供您大量产品,无需您自己进货。”
专家建议:
许多人会为案例中的这样一条极具诱惑力的招聘信息所吸引,对“网络销售”蠢蠢欲动,然而细细想来,便很容易识破这样一个骗局。
1、作为一家商贸公司,对外培训远远超出了其经营范围。如果是一个专业的培训机构,其培训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大可通过广告媒体发布培训信息,而不用借助招聘渠道用招聘作为幌子。
2、一眼就能看出招聘和培训都是这家公司诱以赚钱的美丽外壳,求职者涉足其中后,其培训收费可能相当“野豁豁”,而且“网络销售”本来就十分虚拟,这样的培训又无凭无据,一旦发生任何问题,求职者或培训学员将无从求助。
3、“公司还将提供您大量产品,无需您自己进货。”甚至有向求职人员推销商品之嫌。
4、目前,还有部分不法的培训机构,为了拉揽培训生源,通常会和企业人事勾搭成“连裆模子”,由企业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对应聘的求职者以参加其指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作为录用条件,当求职者支付培训费用并参加完培训后,企业再以种种理由拒绝录用。
从以上四点即可看出此类企业并不是以招聘为目的,同样也不会真心实意为求职者传授技能,只是通过招聘渠道进行广告宣传,吸引求职者前去参加所谓的培训,以达到收费和推销物品的目的。求职者在应聘的过程中,要注意辨别分析,切勿盲目相信,以免受骗上当。
如果求职者发现有单位存在此类现象,可拨打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或前往就近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举报。
陷阱二、考察为名,无偿占用劳动力
有些单位以招聘为名,在收集求职者资料和组织面试的过程中,要求求职者提供成果展示,并以此窃取求职者劳动成果。由于应聘者维权意识不强,维权依据往往不足,此类无偿占有求职者劳动成果的情况时有发生。提醒广大求职者,应聘时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注意保护个人研究成果,将自己的工作成果向面试单位展示固然重要,但要学会有所保留,以免被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利用而造成损失。
案例:
某软件公司招聘一些程序员、美工等岗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工作环境整洁,招聘流程正常,岗位提供的薪酬符合市场价位,一切看似都在常理。应届毕业生小张,初试合格后进入笔试阶段。笔试内容:上机编写一段程序,使用规定的编程语言,时间不限,可以上网查询相关资料,但不能相互交流,只要能完成目标。一个教室里,八个求职者,每个人的试题不同,几个年轻人无意中发现,看似八段程序,其实恰巧能合整合成一个项目……结果可想而知,八人无一被该公司录用。
专家提醒:
现在正值应届生求职旺季,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都在擦亮眼睛挑选自己中意的另一方。然而,就在纷至沓来的各种招聘会上,有些用人单位却以招聘为幌子,收取简历、组织面试,窃取着应聘者殚精竭虑做出的一份份计划书、策划创意和科研成果。求职者丢了无形资产——思路,却没得到工作,而用人单位却乐得吃上一顿营养丰富的“免费午餐”。
类似遭遇“智力陷阱”,也就是劳动成果被招聘方以招聘为由而窃取的情况最近屡见报端。专家指出,“智力陷阱”是指以招聘为名无偿占有应聘者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创意,甚至知识产权。这种堂而皇之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性质极为恶劣。
专家提醒求职者,在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真实意图,又想取得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保护。主要方式有:
1、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要准备两份,一份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以便将来能够证明劳动成果内容。
2、提交策划案时附上《版权申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最好申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划案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划案或者将本策划案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陷阱三、切莫被“境外就业”的美丽谎言蒙蔽双眼
部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商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发布的工作地点为“境外”的招聘信息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求证这些招聘信息的真实性。专家提醒求职者,要小心被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境外就业”的美丽谎言蒙蔽了双眼,应聘这类招聘信息时应当格外留心,要确定信息发布机构是否具有“境外就业中介经营”的相关资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
今年8月,轰动上海的南汇女工被困南非事件就是黑心中介惹的祸。受害者之一方小姐说,她出国前向中介交了3.7万元人民币的“劳务费”,可回来时,厂主只还给她1.17万兰特(约合1.5万元人民币),加上警民中心资助的1000兰特,总共也只有1.65万元人民币,损失了一大半。其他女工的情况也是一样。而在她打工的8个月里,只出去过两次,其他时间都在厂里打工。每天早上7点起来,一直做到晚上10点,几乎天天如此。方小姐说:“那里简直就是一个监狱。虽然警民中心一直督促厂主,可这个老板太黑心,总有借口不还我们钱。”
专家建议:
目前非法境外就业中介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以出境旅游和商务签证代替务工签证,出境就业者没有工作许可证,相当于“打黑工”;二是无照经营的`境外就业中介;三是无视任何限制收取高额中介费;四是非法中介机构无视广告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规,乱发假广告,吹嘘境外就业能挣到高额报酬;五是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为谋取经济利益什么单子都接。
求职者在应聘工作地点为境外的招聘信息时,要避免上当受骗。主要方法有:一是要看中介机构是否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这些中介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网站上查询(目前上海仅有24家中介机构有此资质),并且应出示出境就业国劳工部门批准的招用外籍工人的证书文件;二是中介费一般不高于月工资;三是出境就业人员从事劳动合同之外的任何工作都是非法的,因此与国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陷阱四、利用“见习”使用廉价劳动力
用人单位发布工作性质为"合同制"的招聘信息,却与求职者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见习协议,并将招聘信息中承诺的千元薪资改为420元/月的见习补贴,由于这些单位非劳动部门核批的见习基地,原则上不允许招收见习学员,一旦录用求职者,就必须与劳动者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上海公共招聘网提醒广大求职者,如果不慎应聘了这些所谓的“见习”岗位,要先核实该单位是否为见习基地,若不是,应及时设法脱身,以免被不法企业侵害个人利益。
案例:
姜先生,刚于某高校计算机系毕业,近日应聘了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网络管理员岗位。该岗位的招聘信息中明确表示月薪800元--1500元,且工作性质为合同制,姜先生便欣然前往应聘。姜先生被录用后与单位签订了一份见习协议,在之后的两个月的时间内,该单位每个月均仅支付给他420元的见习补贴,姜先生察觉到可能其中有所问题,立即到劳动部门进行核实,原来该广告公司并非见习基地,原则上不允许招收见习学员,它仅仅是想利用见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专家建议:
求职者在应聘“见习”岗位前必须要理解“见习”的真正涵义。所谓职业见习是指组织学员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以提高其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见习基地资质,其他任何单位发布所谓“见习”岗位都不合法。同样,这类单位以“合同制”为诱饵,骗取求职者廉价劳动力后,以“见习”推脱则更为恶劣。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时要搞清楚“合同”与“见习协议”的区别,不要被用人单位的一面之词所误导。求职者在签订“见习协议”时要留心这家用人单位是不是具有见习基地资质。如果出现案例中的情况,可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或反映。
陷阱五、招聘信息做广告,莫入中介陷阱
极少数中介公司,利用网络免费发布招聘信息的平台,集中发布招聘信息,并且跨过网站审查和监督,要求求职者直接将个人简历发送至该中介公司邮箱,以达到大量收集人力资源信息的目的。有些中介公司甚至在招聘信息中做起了广告。因为求职者一旦脱离问工网进行应聘,中介公司即可以向求职人员实施收费。希望求职者一旦发现招聘单位有此类以收集人力资源或借招聘名义宣传公司之嫌的行为,可拨打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或向各职业介绍机构举报。
案例:
某人才信息公司,一周时间内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近千条,均为中介信息,并在每条信息的岗位描述中留下了邮箱和公司自己的网址,要求求职者将个人简历直接发送公司邮箱或登录公司网站应聘。
求职者方小姐,前不久在网上查询到了该公司的此类招聘信息,记下了该公司的邮箱和网站地址,没有在网上进行应聘,而是将个人简历通过E-mail发送到了该公司,公司约见了方小姐,为其推荐了不少岗位,但要求方小姐每个岗位支付一定的介绍费用,并且如果面试成功,要支付给该公司首月工资的50%作为中介费用。
专家建议:
求职者切莫被这些中介公司描述的高薪或者高福利待遇所诱惑,这些有问题的招聘信息往往学历要求低,但报酬高,与市场规律不符,但很具有诱惑力。求职者自身也要具有防范意识,对于此类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
陷阱六、“试用期陷阱”又添新花样
近来发现极少数公司通过不断延长招聘信息有效期,招用新员工替代即将转正的员工以达到降低用人成本的目的,此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有关权益。临汾市人才市场提醒广大求职者,用人单位通过延长招聘信息招“新人”换“旧人”,本质上还是玩着“试用期”陷阱的把戏。
案例:
吴先生,半年前应聘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岗位。单位承诺3个月试用,试用月薪资为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经过面试后吴先生被单位录用,录用后发现该单位仍在外进行汽车驾驶员岗位的招聘工作。当吴先生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欣喜地以为可以转正时,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失业后的吴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时,发现该单位仍然还在招聘汽车驾驶员。
专家建议:
一些用人单位变着法子延长招聘信息有效期,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打求职者“试用期”的小算盘。“试用期”一满,这些用人单位便辞退先前招的求职者,用新招的代替。如此,循环往复。
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是双向的,用人单位“试”求职者,求职者也“试”用人单位,谁不满意都可以说“拜拜”。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致使试用期成了用人单位的专利。少数恶意企业主甚至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求职者的陷阱,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
专家指出,“试用期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型企业。非法的恶意的“试用陷阱”为什么能够屡屡得逞?首先是求职者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这是很危险的。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求职者明确了这些规定,也许就不大好蒙了。
虽然法律同时规定:求职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求职者。求职者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求助或举报,请求帮助维权。
陷阱七、招聘岗位名称模糊名不副实
非保险类公司,通过招聘名为“储备人员”的岗位,吸引求职者前去应聘,在面试过程中方告知对方该岗位的实质是保险业务员。此类岗位已经严重超出了该公司本身的经营范围,更有虚假嫌疑。问工网提醒广大求职,在应聘一些岗位名称比较模糊的招聘信息时要特别留意。求职者要在面试前和面试中了解用人单位和应聘岗位的详细信息,以免陷入这些单位设置的“骗局”。
案例:
小方,近日应聘了某广告公司的“储备人员”岗位,由于小方大学里学的是广告设计专业,觉得应该对口,且招聘信息上标注的薪资价位也颇令他感到满意,小方立即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但在面试的过程中,该公司却不断地对其营销方面的能力进行提问,并向其介绍保险方面的业务。最终,在小方的追问下,该公司才承认其实质是代某保险公司招聘保险业务员,招聘信息上标注的薪资也是需要通过业绩提成才能达到的。小方顿感自己白跑了一趟,受到了欺骗。
专家建议:
之所以保险推销员这一岗位在求职者中不太受欢迎,可能信用危机是主要原因。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掩人耳目”,就用一些比较动听、模糊的岗位名称来吸引求职者。像前段时间出现的“养老金发放员”以及最近的“储备干部”等。
专家指出,求职者只要在面试时多了解应聘岗位的实际工作内容,就会避免落入一些单位的圈套。防范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看单位的经营范围。如果一些类似商贸公司、广告公司招聘明显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岗位,则大多有假;
二看岗位的薪资待遇。如果薪资的弹性幅度大,而且对学历要求又低,明显与市场规律不符的,则大多也会“暗藏杀机”;
三看招聘人数。如果该岗位一次性招聘数量众多,比如“储备干部”岗位动辄招聘几十人,则也有可能有水分。
陷阱八、招聘劳务工,“合同制”作门面
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注明工作性质为合同制,不少求职者由此感到合同制较为正规,单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欣然前往应聘。但在面试时却被单位告知该岗位只招劳务工(即协保人员等不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由此造成了求职者徒劳往返应聘。
案例:
王先生,51岁,失业人员,近日应聘了XX管理服务公司的大楼保洁人员岗位,单位在招聘信息中写明工作性质为合同制。由于该岗位要求不高,王先生自觉能够胜任,最重要的是,由于王先生是一位大龄失业人员,看到工作性质为合同制,认为单位能为其解决缴金问题,于是欣然前往应聘。谁知在面试的过程中,单位在得知王先生位失业人员后,明确表示该岗位只招聘劳务工,无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对于王先生这样的大龄失业人员,单位没有兴趣,由此回绝了王先生的应聘。王先生在徒劳往返之余,心中十分气愤。
专家建议: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单位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应当与劳务型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承担、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双方的管理责任等。单位直接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协保人员为劳务工,应与其签订“劳务使用合同”,并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
求职者在应聘的过程中要和单位就某些关键事宜(诸如工作性质、薪资、相关福利待遇等)一一核实,并且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单位一一列明。对于单位在招聘信息中出现如此不诚信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举报。
陷阱九、学生求职心切,擦亮双眼防受骗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高校毕业生担心没有工作经验的弱势,岗位描述中打着无需工作经验的幌子吸引这些毕业生前来应聘,由于大学生求职心态迫切,应聘时一般不对单位的背景等情况进行了解,并对单位提出的要求(包括收费要求)不经考虑便全部应允。提醒广大毕业生求职者,求职心切也需擦亮双眼,不能对企业的要求照单全收,以免被不法企业利用从而上当受骗。
案例:
小赵,22岁,今年7月刚从某网络信息学院毕业,看着周遭的同学都已找到了满意的工作,自己几个月来却一直还是处于失业的状态,心中十分着急。应聘了多家单位,单位均以没有工作经验为由而婉拒他。他总觉得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常有“矮人一截”的感觉。
上个月,他看到了某网络公司招聘网络管理员岗位,并在介绍中说明“无经验也可”,小赵不假思索就到这家公司填写了登记表,并对招聘公司的背景一概不问,面试人员跟他说什么他都答应,面试人员在面试过程中便提出要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一系列费用,小赵由于急于想得到这份工作,便交了钱,也没留下任何票据,听从面试人员的话语,回家等消息。
但等了一个月该公司仍然没有给他任何回音,他来到公司要求退钱,但由于拿不出任何凭据,只能无奈走人,工作没找到,连钱也被骗去了不少。
专家提示:
时值应届毕业生求职旺季,不少学生求职心切,疯狂“海投”简历,对于所应聘单位的背景资料也不详加了解,就盲目前往;甚至不少学生为了表示自己应聘的诚意,对企业提出的一些近乎苛刻的要求也照单全收。一些不法企业正是利用了应届毕业生这种心理,设下种种圈套。
广大正面临求职的学生朋友,找工作是需要耐心、细心的,应聘每一个岗位都要多方面、多渠道详细了解相应企业的情况及背景,看看企业是否正规,业务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投诉、不良记录等。了解企业情况的方法有很多,在网上搜索查询也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如在工商局等网站或网络搜索引擎中输入应聘企业名称搜索查看企业有关信息。
另外,劳动保障部2000年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
陷阱十、离谱公司招聘员工当客户
近来发现部分投资咨询公司在录用求职者从事“期货交易员”岗位后,要求每位录用者参加为期数天的培训,并在培训后自付一定费用开户进行实盘操作。鉴于此类自费实盘操作行为对求职者具有较大的风险,甚至存在可能的招聘欺诈嫌疑。
案例:
施先生,35岁,不久前应聘了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期货交易员岗位,在面试后,公司即表示录用。随即,公司对他进行了为期10天的简单培训,并要求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自付2万元来开户进行实盘操作。在培训期间,公司未和施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在施先生培训结束并交付费用开户后,公司便开始对他不闻不问,当施先生再次前往公司咨询时,公司便以其他借口推卸责任,施先生可以通过自己所开账户的操作自负盈亏。施先生方知自己受骗,但苦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立即保障自身权益。
专家建议:
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求职者在应聘、面试过程中要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对收费行为坚决予以抵制。更重要的是,在单位确定录用后,求职者务必在上岗前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保证在日后的劳动纠纷中能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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