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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资助计划
小编导语:以下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资助计划是由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欢迎阅读,希望本文对大家有帮助!
一、2016年度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我署备案登记,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完成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或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资助条件
(1)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3)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资助。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本通知不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
3.资助范围与标准
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辅导或上市实际发生的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资助标准:
1. 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 拟在深交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3. 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已返回深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资助额度根据2016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4. 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3月30日-4月25日。
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4月25日-4月29日。
二、2016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
1. 资助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 资助条件
(1) 企业申请资助的展会项目须在 2016年1月8日至2月5日期间,完成2016年度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参展信息备案工作。
(2)企业已备案展会的实际展位费累计不低于3万元。
(3)企业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3. 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资助范围:已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参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展位费。
资助标准:根据2016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规模总量和总体申报情况确定统一的 资助比例,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且每家企业本年度所获得的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 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受理时间为3月21日至4月1日
三、2016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
1. 资助对象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经我署备案确认的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
2.资助范围、标准和资助重点
资助范围为:上两年度(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专业服务支出。
本年度重点支持:
1.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新增生产设备、软件支出: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而新增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2.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信息化外包支出: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而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购置支出
3.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品牌设计支出:指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企业或产品的识别系统设计费用支出
4.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和工业设计支出及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 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是指企业新增为研究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器械及研发专业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工业设计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工业产品的造型设计、结构设计等设计支出;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测试其产品可靠性的环境试验、破坏性试验、筛选试验、鉴定试验、新医药产品临床试验等试验支出。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以上四类中的一类支出项目,且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以上支出不能再重复申请资助。
为扶持更多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近三年已获得过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的企业,本年度不再受理此资助计划申报。
资助标准为: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3.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3月18日-4月10日下午六点
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4月18日-4月22日。
四、2016年度管理咨询项目
1. 资助对象
申请项目备案的对象: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3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以上项目仅表现为某一技术、产品或品牌的宣传与广告策划;单一项目商业计划书、营销模式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单纯人才素质测评和相关产品或体系的国际标准认证,不符合本通知所述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定义。
2. 资助条件
企业申请资助的管理咨询项目,应是符合本通知规定并已在我署备案,实施完成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前,且项目经费已全部支付并计入成本的管理咨询项目。
3. 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截止时间为:4月1日
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3月30日-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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