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租房申请书

时间:2021-02-06 14:57:53 综合指导 我要投稿

赣州公租房申请书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④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赣州公租房申请书

  赣州公租房申请书

尊敬的xxx:

  我叫xxx,xxxx年xx月xx日生,系xxx居民,配偶xxx年生,xxx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x人,家庭月收入xxx元。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年x年x日

  赣州公租房申请指南

  在赣州想要申购公租房必看,所需资料整理大全如果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无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至少有一人应在市中心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提供在市中心城区的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中心城区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二、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中心城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含)以下,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760元 (含)以下,且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储蓄存款为市中心城区年人均储蓄存款的2.5倍(含)以下,即年人均储蓄存款为39275元(含)以下。

  在赣州想要申购公租房必看,所需资料整理大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

  1、申请人至街办(乡、镇政府)、房管站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领取《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及配套附表;

  2、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一套,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④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 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二)受理

  1、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办(乡、镇政府)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非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街办(乡、镇政府)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街办(乡、镇政府)应设立受理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街办(乡、镇政府)建立一户一档,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受理情况”内容并签名,将受理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并将数据传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初审

  1、街办(乡、镇政府)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填写《调查初审表》;

  2、街办(乡、镇政府)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办(乡、镇政府)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初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将初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

  (四)联合复审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和申请类别,向有关单位出具《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1)公共租赁住房:①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信息;②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登记信息;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送达其下属单位。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牵头组织街办(乡、镇政府)、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参与会审的单位在《申请审核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5、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6、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完善《申请审核表》的“联合会审结果”内容,将会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同时,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复审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5日历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审结果”内容,将复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

  资格审查指标解释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在中心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

  3、在中心城区的退休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二)收入限制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部门,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的协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工作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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