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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求职中的十大陷阱
2017求职中的十大陷阱都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欢迎阅读!
陷阱一:劳动合同期限很短
常见花招
一些用人单位片面强调用工的灵活性,千方百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期限很短。
解决方案
开头要列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基本信息,且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并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陷阱二:不签合同或空白合同
常见花招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只拿空白合同给劳动者签名,或干脆不签劳动合同,所签合同的内容也由老板随意决定。
解决方案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出高昂代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1年仍未订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只给空白合同签名,劳动者可以拒绝。
陷阱三:以试用期为幌子
常见花招
试用期满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很长、工资很低、试用期不参加社保等。
解决方案
首先要明确,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内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如果已有试用期,则劳动者今后调整岗位,或者离开单位后又重新回来等,都不能再有试用期。
陷阱四:剥夺休息休假的权利
常见花招
很多单位、企业严重超时加班,有的还规定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随时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
解决方案
双方应确定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但企业因生产需要,可以加班,但要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所谓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是无效条款。《劳动合同法》首次把休息休假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约定支付工资。
陷阱五:随意调整岗位和工作地点
常见花招
一些企业为用工方便,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上“大而泛之”。有的还规定,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地点。
解决方案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纠纷多发的问题,双方明确约定很重要。首先,企业在约定工作岗位和地点上要比较明确。其次,双方可特别约定岗位是属于“管理技术岗位”还是“生产操作岗位”。因为这两类岗位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直接的影响。一旦单位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
陷阱六:签订“生死合同”
常见花招
一些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些合同还规定,如果因为劳动者“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发生的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之类的“生死合同”条款。
解决方案
用人单位如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双方应约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也是无效。只要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按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陷阱七:随意约定高额违约金
常见花招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就按服务年限的比例支付数万元的违约金。
解决方案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如劳动者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可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陷阱八:合同工作内容约定不明
常见花招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时,各项条款都约定不明,如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赔偿金等,在发生纠纷时以约定不明拒绝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和进行赔偿。
解决方案
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填充内容,是劳资双方需要特别重视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书面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劳资双方就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分止争的作用。
陷阱九: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
常见花招
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利用关联公司与求职者形成劳务关系,但是在发生纠纷后,以关联公司为由,推卸责任并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解决方案
由于关联公司不能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被视为同一用人单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工作年限中断,最终会影响到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面对用人单位这样的规避行为,要提供证据能够确认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才会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争取更多的补偿利益。
陷阱十:签订押金合同,非法扣留押金
常见花招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农民工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
解决方案
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民工可以拒绝;实在无法拒绝,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据,以备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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