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实习生及季节性用工的工资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时间:2024-07-25 22:10:13 综合指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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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临时工实习生及季节性用工的工资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针对目前企业咨询较多的“雇用临时工、实习生、季节性用工支付的工资支出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如何扣除的问题,小编做了如下整理:

2017临时工实习生及季节性用工的工资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2017临时工、实习生、季节性用工的工资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应自行根据实际支付的工资,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以上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15号文并未对扣除的相关凭证依据进行说明,实际业务中大量企业针对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支付的工资是否需要取得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发票才能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存在争议,我们认为:

  1、雇佣季节工、临时工、非在校实习生如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作为工资薪金或者福利费税前列支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工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雇佣季节工、临时工、非在校实习生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劳务费)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

  3、针对雇佣在校实习生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如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者实习,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者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可以此作为工资薪金或者福利费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依据,此种情况下无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议:企业可通过签订合法合同的形式,规范税前列支凭证,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工资薪金列支,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且无需至税务局通过代开增值税劳务发票的形式列支。

  备注:如不符合列支工资薪金的情形,劳务人员可至国税办税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企业取得该发票可作为税前扣除及入账凭证。(具体代开申请流程可至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网站查看,操作路径:【纳税人学堂】→【办税指南】→【常见业务办税指南 】→【发票办理】→【普通发票代开】。

  其他相关政策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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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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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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