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隐藏的税务陷阱

时间:2024-07-01 01:24:43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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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隐藏的税务陷阱

  临时工工资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隐藏的税务陷阱

  15号文件的出发点很好,将临时工视同企业正式员工对待,其支付给临时工的费用不再视同独立劳务,不再凭劳务发票税前扣除,与正式员工一样以自制的工资发放表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但笔者多年来不断的做企业的税收审计,发现不少企业会误读该政策,产生这样的幻觉:只要是外部个人提供的劳务,以后均可以临时工名义支付税前扣除;还有些企业甚至滥用该政策,将平时不好处理的费用以临时工名义支付,以及列临时工人数,降低高收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虚列临时工工资,冲减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等。上述行为对企业来说存在巨大税收风险,如果涉及虚列成本,那么还将面临偷税的法律风险。所以说,临时工的工资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同样符合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的税前扣除原则。笔者在此浅谈自己对临时工的一点见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如何才能无风险的税前列支临时工工资呢?

  首先,我们要正确区分"临工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关系

  1、临时工的工作是公司正常设立的工作岗位,是公司固定工作岗位,该工作岗位是公司正常运营的一个环节,而不是偶然的需要,只是该工作岗位不是非常重要,其技术含量通常较低,比如说保安、保洁等,人员可能经常性变更,甚至两三天就换人,但这个工作岗位在公司是长期存在的`。

  2、公司对临时工的管理与正式员工一样,临时工必须遵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公司各项制度制约。

  3、独立劳务是指因企业偶然发生的事项而需要外部人员提供的服务。企业不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只有公司本身设立该岗位,该岗位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相关,并受公司制度约定和管理的临时岗位的劳务支出,才可作为临时工处理,对于独立的个人劳务,紧紧是为了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受公司制定制约的劳务不得作为临时工处理。

  其次,公司必须制定临时用工制度,临时用工的工资制度,与临时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最后,工资薪金建议通过银行予以支付,其工资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在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中附列能证明用工真实性、工资额正确性的资料‚如出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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