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时间:2024-10-06 12:24:15 自主创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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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引导、支持和规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发展,为全市中小微企业的创设、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下面是2017重庆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相关文件,欢迎阅读。

  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精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引导、支持和规范我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发展,为中小微企业的创设、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建设或运营,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设和发展提供生产活动空间和服务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创业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楼宇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园、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等均可申报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第四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不再开展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

  第五条 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编制有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四至界限明确,具备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创业场所应集中连片。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二)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的规模,入驻小微企业15家以上,从业人员150人以上。

  (三)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帐清晰。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1人以上。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五)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服务功能中的3项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创业服务。为创业人员或入驻企业提供政务代理、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和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开展技术对接洽谈会2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100人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六)市场开拓。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要求包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基地入驻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现状、发展目标等基本情况,管理运营情况、服务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三)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运营管理机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盖章)和服务

  收支情况

  (五)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基地入驻企业名单(附件2);

  (七)运营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名单(附件3)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荐。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签署推荐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局。

  (三)审核。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名单,并在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并授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要不断拓展创业空间,完善基础设施,集聚服务资源,增强服务能力,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基地影响力,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应接受市中小企业局和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符合条件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可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复核工作,对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对未提交复核资料或经复核不合格的,撤消其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行数据报表制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运营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基地运行情况,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新认定办法》(渝中小企〔2012〕31号)同时作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新认定办法》(渝中小企〔2012〕3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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