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所得税税率

时间:2024-09-27 11:07:50 自主创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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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所得税税率

  在企业所得税领域,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我国从2011年开始,在减低税率的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将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相当于按10%的“税率”计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我国的重点,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我国也是给予了多种优惠政策,2017年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大家了解吗?

  根据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我国在2017年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一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呢?认定标准如下: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小微”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领域,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我国从2011年开始,在减低税率的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将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相当于按10%的“税率”计税)。此项优惠政策的上限金额先后经历了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及本次50万元的五次变化

  三、法规政策的修改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方式,是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而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则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减按50%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对象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

  因此,涉及到的税收法规及政策的修改将有两项:

  先要修改减低税率政策适用对象的标准。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30万元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上限的提高意味着首先要修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将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标准中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至于其他两项(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会同时有所变化尚不知晓。

  然后还要调整现行减半征税政策的上限。至于是在修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一并规定,还是继续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各有千秋。笔者以为,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规范性文件作出减半征税的规定的可能性更大。

  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修改后的相关规定的要义将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更形象的读懂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清晰的理解新政究竟将给纳税人带来何种幅度的减税效应,我们试通过几个案例来予以推演。

  假定:2014年至2017年度,A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B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C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说明:所举案例中的企业,均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但每个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各有不同,且均不考虑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2014年度,A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A、C企业均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年“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14年上限标准为10万元)。

  1.A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B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20%=6万元

  3.C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20%=4万元

  (二)2015年度,A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B企业1月至9月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时“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万元),10月至12月未超过当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30万元);C企业全年未超过当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如前所述)。

  1.A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部分月份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1)1月至9月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方式依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12×9×20%=4.5万元

  (2)10月至12月按“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方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12×(12-9)×50%×20%=0.75万元

  B企业2015年度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

  4.5+0.75=5.25万元

  (3)C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三)2016年度,A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B企业、C企业未超过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

  1.A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B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3.C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四)2017年度,ABC企业均未超过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暂据拟出台的新上限标准50万元,具体仍以最终公布的为准),均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50×50%×20%=5万元

  2.B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3.C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