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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退休职工2017养老金调整方案
好消息!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度上调,人均月增加约132元!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阅读。
吉林省企业退休职工2017养老金调整方案
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吉林省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月人均增加约132元。预计全省将有285.7万企业退休人员、45.6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惠及330多万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
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审批和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附 录
吉林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
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榆树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长岭县、乾安县、舒兰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东辽县、集安市、柳河县、浑江区、临江市、江源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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