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

时间:2023-02-26 12:41:30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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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

  一、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协议书管理办法

重要!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

  1、毕业生在择业时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2、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3、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他人的就业协议书所签协议无效。

  4、同用人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应及时到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手续,并将协议书一份及时返回用人单位、一份交回毕业生所在系作为派遣依据,毕业生本人一份。

  二、毕业生签约、派遣、违约及调整规定

  1、凡通过学校签约的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的时间为毕业当年的5月31日以后,在此之前不办理任何违约手续。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并已加盖系级公章;毕业生自己联系的用人单位或参加各种人才市场,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已加盖系级公章。

  3、调整办理程序。①在择业期内凡派遣到生源地无具体接收单位者,原则上在毕业后四年(国家政策两年)内,毕业生联系到接收单位,可办理派遣手续。②凡毕业生已派遣到具体接收单位又要求调整改派者,因特殊情况,只限毕业一年内调整改派。办理调整改派手续需提供与原单位的解约证明,新单位的接收证明,报到证原件,要求调整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提交回生源地的申请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证明。

  4、未按期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在毕业派遣时不进行派遣;未毕业的同学如已签订就业协议需和签约单位进行协商,如单位同意接收,可向学校提交单位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学校将在九月份统一与教育厅协商办理派遣事宜,自荐信《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

  5、违约责任的承担

  (1)、报考升学或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升学(公务员),若被录取本协议失效”字样。通过升学(公务员)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毕业生应将所有协议书在毕业生派遣之前交回,不按违约对待。否则,学校将按照协议书将毕业生的户、档关系转至签约单位。

  (2)、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学校和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按约定向另一方交纳违约金。

  (3)由于用人单位在企业介绍、薪酬、住房、户口、合同年限等问题未尽告知义务,而在学生报到后签合同时有学生不愿接受的附加条款造成学生违约的,学生不承担违约责任。

  6、对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可选择将其档案、户口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转往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后,如再签定就业协议书,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7、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用人单位不负责落户的毕业生参照第六条执行。

  8、学校每年在毕业生离校前集中办理派遣手续和户口迁移,其它零散派遣手续、调整改派和户口迁移手续于九月份开学后开始办理。

  9、协议书丢失补办手续:提交个人申请并在省级报纸登报声明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办法

  1、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作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意向签约的佐证材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生所在系填写,经就业指导中心签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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