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事业单位收费岗位面试题

时间:2024-08-26 21:07:59 面试笔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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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收费岗位面试题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令),结合卫生局局直单位实际,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就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招聘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及历届全日制大中专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不受招聘名额限制,无须参加考试,由用人单位考核后择优选聘,报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备案。
二、招聘单位、岗位、人数
本次市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171名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市一院33名,市二院27名,市三院69名,市四院13名,市传染病医院16名,市中医医院9名,市妇幼保健院4名;编制内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招聘工作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布岗位,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见《蚌埠市直医疗卫生单位2009年公开招聘计划表》。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应聘临床医疗、预防医学专业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应聘护理专业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应聘医技专业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应聘财会等其它专业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好;
4、应聘者户籍所在地不限,年龄要求:本科生在28周岁以下,大专生在25周岁以下,中专生在22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至到2009年4月1日;
5、身体健康,能适应应聘岗位工作;
6、应聘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岗位的具体要求见各用人单位的具体规定(详见《蚌埠市直医疗卫生单位2009年公开招聘计划表》)。
四、招聘步骤及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4月10日~4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市人才交流中心      联系电话:0552—3055168
3、报名所需证件:应聘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证、或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应聘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小2寸免冠同底照片5张。
4、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录用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6〕226号)执行,笔试每人每科45元,面试每人80元。
5、应聘者应填写《蚌埠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一式二份,(表格可从网上下载,)。
报考人数与招考岗位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3:1(特殊专业除外)。
6、报名考试有关事项,通过蚌埠卫生局网(www.bbswsj.gov.cn)、蚌埠人事人才网(www.bbrsrc.ah.cn)等途径予以公布。
7、考生可同时填报2个单位,并于4月16~17日到各第一志愿报考单位人事科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工作
应聘蚌埠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各岗位人员的考试考核采取笔试、技能考试和面试、组织考核等方式进行。
总成绩按笔试40%,实践技能考试、面试占60%比例合成,面试及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者单位不予录用。
1、考试时间:4月19日上午9∶00~11∶30(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
2、笔试内容、范围:
笔试内容范围:应聘岗位所需的基础知识及专业技能。
取每个岗位笔试成绩不少于前3名进入实践技能考试、面试(具体要求见各单位录用说明)。
凡取得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等执业资格或取得卫生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同等条件优先。
笔试成绩通过蚌埠卫生网(www.bbswsj.gov.cn)、蚌埠人事人才网(www.bbrsrc.ah.cn)等公布。
3、实践技能考试、面试由市卫生局组织招聘单位实施。
各招聘单位的实践技能考试、面试应在5月中旬前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实践技能及面试内容范围:主要考察应聘者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临场应变、个性特征、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卫生法律法规掌握情况等。
实践技能考试、面试成绩分别在各招聘单位公布,并上报市卫生局、人事局。
4、报名考生成绩合成后公布。总成绩按笔试40%,实践技能考试、面试占60%。
(三)健康体检、考核
考试结束后,按报考单位、岗位、笔试和实践技能、面试加权后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体检,招聘单位负责组织考核。
体检标准参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按体检项目据实缴纳体检费。
考核内容:查阅学生档案、听取学校及实习单位意见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工作实绩及遵纪守法等情况。
体检、考核不符合招聘条件出现空额时,按加权后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聘用
(一)根据考生总成绩、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聘用手续。
(三)2009年度的大、中专毕业生聘用时不能提供应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取消其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电话咨询市一院0552—4030274、市二院0552—3088654、市三院0552—2054019、市四院0552—4081017、市传院0552—3950106、市中医院0552—4926534、市妇幼保健院0552—2079007、市卫生局0552—204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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