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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周记
法律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今天,YJBYS小编特意为大家推荐2篇精彩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周记,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专业毕业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周记一
实习周记一
20xx年2月1号—20xx年2月8号
在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有半年的时间了,说是半年,其实真正来的日子也就两个月吧.明天我就要回家了,以后就要自己奋斗了.在实习的日子里,有很多切身体会,我受益匪浅.大伙都说现在律师都很黑呀,不是全部,至少有95%都是吧.听到这些话我很惊讶.非也,非也.
崔律师是所的主任,他为人和蔼,亲切,第一次在电话里听他的声音,我以为是他是一位上了岁数的律师.见面了才发现他还很年轻,只不过给别人一种很成稳的感觉.张律师,是我很欣赏的一位律师,他的当事人好多都是上访的,但是对他来说办理申诉的案子是很简单的事,很有经验的律师.为人真诚,做事认真,很有才华.生活非常的节俭,中午吃一根玉米棒子,或吃一块大饼。我知道后非常吃惊。
李律师和周律师都是很实在,很有同情心的律师,记得有一次,他居然特地打电话叫一位当事人来取办案没有用完的500块钱,周律师说:"像我们这样实在的人,么能发财”李律师说:“他自己都够可怜的了,这钱必须还他。”于律师,以前是一位老师,现在辞职,专门当律师,很认真,记得有一次我把刑事的辩护人说成代理人了,他马上纠正说:“什么代理人,是辩护人。”
我当时挺惭愧的。自己学了三年的法律,连这么基本的问题都没有弄明白,而他以前不是学法律出身,现在对法律已经很有经验。别的律师就不一一介绍了。总之,他们都是很有经验很知深的律师,各个都风华正茂,为人正直,把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贯彻到实际生活中。
实习周记二
20xx年2月9号—20xx年2月16号
人性是善还是恶?是自私?还是善良的?对这个问题我以前从来没有认真的想过,但是因为最近看马基亚维里的思想,才认真的思考了关于人性的问题,我觉得人生来都是自私的。但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和改造改变人的自私问题,变得不至于那么的让人无法忍受。
举个例子吧, 最近每天都在教室看书,有时候有些人在讲话,我会很讨厌影响别人学习的人,所以要是谁讲话讲了很久的话我会很反感,但是我也不是从来不讲话的,但是我自己讲话的时候我就不会讨厌我自己更不会反感,感觉自己的讲话是有理由的。况且我也不会讲很久。而为什么别人讲话的时候,我却会反感呢?
我觉得人都是自私的,当别人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利益的时候你就会反抗,因为你觉得你的利益受到了侵犯,而相反当你在侵犯别人的利益时你却不会觉得你的所做所为也让别人无法容忍/
这样的例子我想在很多人的身上都发生过,自不过我们觉得这太普通了而没有去注意而已。
为什么对别人的讲话会反感会义愤会讨厌?而对自己的讲话却一点也不会反感呢?我想可以用马基亚维里关于人性恶的思想来解释这一现象。
实习周记三
20xx年2月17号—20xx年2月24号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获的教育的权利。权利相对应的英语单词是“right”,“right”的另一个意思是正确的,对的。权利也有正确的,对的,正当的意思。
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你的义务,这是自然法对你的要求,或着说是神法对你的要求,是人类出于本能的需求。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人类的进步是人类不断的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成果,如果大家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去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而斗争,那么,现在我们也许还处于原始社会,还处于野蛮的社会,处于暴君的统治之下。
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要求你要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人类出于自己生存和发展,还有为了自己的后代,有一个相对人性的,舒适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是历史赋予你们的神圣的责任和义务。
价值:有用性,你对别人有没有用,或着别人对你有没有用或着一个物体对人来说有每有用?我想这样说有些人很难接受,这也太直接了吧,没有必要说的这么直接.
没事,你们看了也就姑且看之,不同意见没有关系.
有价值的人生,我要怎样活着才会有价值呢?这个价值是对别人而言的,还是对自己而言的呢?你在某一方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你对别人而言是有价值的,同时你也是可以通过你的贡献得到别人的尊重和认可.我想人活着就是为了得到别人的认可吗?
想想觉得挺可悲的,觉得活一辈子还是为了别人而活着,贡献为得到别人的认可和尊敬,为了对别人而言你有价值.而自己呢?
不过,能够帮助别人也是一种快乐吧,因为帮助别人的同时,你会感到快乐,因为你觉得你还是有用的,至少你可以为别人解决问题.你是有用的.
写到这儿,我不得不想到一种理论,就是,人性自私论,人性是恶的吗?是那种为了得到自己想得到的东西而不折手段的吗?自私得到的东西,对别人有价值吗?自私的反面是不是也是一种美德?这些东西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实习周记四
20xx年2月25号—20xx年3月1号
上大一的时候,哲学老师跟我们说,知道的东西越多,人们的幸福感就越差,很难感觉到幸福,郁闷的人越来越多.因为人活着,无知也许是件好事,因为那样你想的东西就少了,你就容易感觉到幸福,而不会象很多城市里的人似的.太现实,太物质了.很多女孩子多是这样的,结婚可以,你有车吗?有房子吗?一个月的工资是多少啊?
我现在体会到,一个人的幸福感,就是遇到什么情况会感到快乐,并不以物质为首要的前提.是啊,一个人有钱就有快乐吗?不是的,很多有钱的人并不幸福,他们有的婚姻生活不愉快,有的整天提心掉胆.那么,在讲了这么多之后.
我们再切入主题吧,我为什么活着?像我大学生,读的书应该不比一般的农民少,所以我给我自己找了不少的麻烦,我学会了思考,也许你会问,学会思考了很好啊.但是,你没有想到,思考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你变得 爱发呆了,不那么服从了.你知道,我并不比别人的能力差了.但是,后果是很严重的,你会想我活着是为了什么,我为谁而活着,或者我活着有什么意义?
然后进行不断的思考,结果呢?谁也不会给你一个正确的独一无二的答案.我是这样子给自己答案的,我为什么活着.首先,我要为我的家人,我的父母,我的爷爷奶奶,我的哥哥姐姐,我的侄子侄女,以及所有的给我带来快乐和机会上大学的亲戚朋友.
其次,我要为我的爱人活着,虽然我不知道,我不见了他会怎样,但我想他要知道我不见了肯定会难过上一阵子,一辈子我不敢保证,但一阵子就足够了./还有,我要为了我自己而活着,因为,上苍让我活在这个世上,我应该珍惜这个机会,我要珍爱我的生命.'
生活那么美,我喜欢发呆,我喜欢思考,虽然它有时会给我带来痛苦和郁闷.
法律专业毕业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周记二
1月7日 周一 阴
这是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第一周。这一周来让我感触最为深刻的 就是,我所学的专业知识与我将来想要从事的律师行业所需具备的“素质”,差距还是很大的。因此,也就让我真正的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做律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素质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所从事的法律行业的基本素质。也就是我们从事这个行业所要达到的最基本要求。例如,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证书等等。这可以说是我们“立业”之基础。
其次,就是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学校的时候,我是十分难以理解这一点的,作为一个法律系的学生,能把自己的专业学好已经是不容易的一件事情了,我们哪里还有什么心思去关心其他专业的知识呢?然而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中,不仅要求你有深厚的专业功底,更要求你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专业知识有一个深入的认识。 我听所里的律师就介绍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案件涉及的是一起因为离婚所导致的纠纷,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庭。按理说,双方已经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后才会做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决定。然而,事情的发展却不是这样的。所里的律师是男方的诉讼代理人,女方并未请律师为其做代理,在第一次证据交换结束后,女方则开始到律所中找到男方的代理律师,不断的向其哭诉男方在过往生活中的种种“恶行”,这让所中的律师甚是尴尬。从代理的角度来讲,律师代理的是当事人在法律方面的业务,而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是将自己的“家事”牵扯了进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已经“超越”代理的范围了。所里的律师也是十分无奈,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进行心理的疏导,慢慢的平息对方当事人的“愤恨”。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还是对方的当事人,纯粹的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似乎并不能完满的解决呐!
这些是我们生活中所常常能看到的案例,对于它们的处理,不仅要求我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有时还要懂一点生活的哲学。
1月14日 周一 晴
实习第二周,所里面让我试着开始草拟一些法律文本,例如合同书,起诉书,答辩状等。这就涉及到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对事实的认定。也就是案件中的事实,哪些是社会事实,哪些是法律事实,这里有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谁能能够将法律事实从社会事实中最大程度的抽离出来,并在自己的法律文书中将这部分事实与法律规范做最相近的解释,谁就能写好法律文书。这是我这一周来在事务所实习的最深感受。所以,要剥离出我们所需要的事实来,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法律意识的提高。那么我们有该如何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呢?
就这个问题,我请教了所里面的律师。总结了几个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得到了以下的结论。
首先,法律意识的获得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我们循序渐进的努力。法律其实并不深奥,它的许多原则其实都是常识性的道理,因为法律是一种规则,它源于生活,源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伦理。因此,法律的悟性(意识)是通过对知识的理解培养形成的,讲法律变为实践,学以致用,才能提高对知识的运用。其基本要求就是能够做到逻辑性较强,能够及一反三,能够触类旁通。
其次,每当我们在读一条法律规定的时候,作为律师不仅仅要读懂文字字面的意思,更要读懂这条法律规定背后的原则,立法者的原意。要我们的在社会事实中所抽取出来的东西与法律的文本完全相符是十分困难,甚至说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我们确是可以掌握的。
再次,做律师一定要有自己的看法。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加上中文在运用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一条法律规定往往会出现不一样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做出一个最接近立法者本意的解释。
1月18日 周五 晴
这一周来,总算是真正的和到所里来办事情的客户们面对面了。当然我的工作十分的简单,就是坐在一边拿一支笔在那里听和写,也就是听所里律师和客户的谈话并将其记录。
在学校学习的时候,我们十分注重的是自身的读和说的能力,而在听和写的方面是不受重视的,特别是在听的方面,我们基本上就没有受过这方面的训练。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当事人到所里向律师用口头语言的方式来传达信息的。因此,在听的方面就对一个律师的执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就是说了,我们生活中的每一天都要说各种各样的话。但是这些话是否真正传达了我们所要表达的信息,以及我们用言语所表达的信息是否为对方所了解和接受,这个问题似乎就很少人去思考了。
首先,就拿听来说。听,我们需要听什么内容?有的时候当事人因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情绪十分的激动,每当谈起那段经历时总是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动辄是声泪俱下或是血压上升、面红耳赤。此时我们不能随着当事人的“情绪化”而将自己的思维绕进去,我们应该从当事人的语言中去剥离出我们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即可,切不可自己也情绪高昂的失去理智。对法律事实外的内容,我们只需要认真听当事人倾述即可。
其次,就是写。写的内容那真是太广泛了。泛泛而谈也没有意义,我就拿自己的一点感受来说吧!除非是做谈话记录,我们需要面面俱到,对于写,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足够多的信息量 作为一个初学者,比较容易掌握的方法就是先保证我们对一件事情的虚实篇幅足够长,内容传递的信息量足够多,然后才是逐步的精选。
(二)注意保持前后说法的一致性 这是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决定的。凡是比较复杂的、多次出现的词语,应当在他第一次出现的时候就给他下一个定义,然后一直保持不变。对于同一主体,应当坚持相同的称谓,否则容易让读者产生疑惑。
(三)对同一事物从多角度描述 开始的时候就要点明观点,段末重复;或者从正面和反面写;或者从不同的侧面写。如此不断反复,反复陈述同一中心意思,可以有效避免误解。
1月25日 周五 多云
这一周来,做的主要是事情就是整理案件中的证据,总体上的感觉是,一团乱麻啊!
我们都说证据有三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可是要在实践中将这三点根据逻辑的顺序将其一一串联起来,那可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你从当事人那里所获取的信息是纷繁复杂的,同时这些证据是各自为战,毫无顺序,它们需要你定出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提炼最后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我们可以将一个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证据工作总结如下:
(一)准备阶段,基本工作室证据的采集和组织,帮助当事人逐一寻找证据证明客观事实,尤其是确定法律关系所需要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就需要及时考虑补强和创造。
(二)立案阶段,主要是编制证据清单并及时提交受诉法院,完成立案,同时注意做好证据原件的保存工作。原件平时应当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和向法庭出示,律师尽可能不经手原件,这是保护自己的重要方法。接到诉状后,阅卷查看对方提交的证据。找出当中的效力不足、存在瑕疵纰漏或与事实相悖之处,有针对性地组织、收集证据;如有需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或者需要鉴定、勘验、或需要延长举证期限等事项,及时写出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等。
(三)证据交换阶段,逐一分析双方证据,哪些有利、哪些要害、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己方证据是否有原件、证据效力是否充分、证明责任分配是否合理等,必须先行确认清楚。证据交换之后,将证据所反映的分歧要点记录下来,为质证阶段做好准备。
(四)质证阶段,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进行辨认、形式确认、内容说明并辨明与其他证据关系等。质证重点有二:意识诉讼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二是法官有疑问的问题。律师应当依据自己和对方的证据反驳对方观点,发表综合性意见,支持己方观点,为法官断案思路提供参考。
(五)上诉(申诉)阶段,重点是根据原审判决适用证据、认定事实是否证据规则等方面展开分析判断。一般而言,如果有新证据提交,上诉(申诉)成功的可能性就大。所以上诉案件的重点在于发现新证据。
2月1日 周五 小雪
这一周来,让我体会最为深刻的是宋律师对我这几周来在事务所中所草拟的法律文书提出的两点建议。
首先,不要轻言法理。这个几乎已经成为每一个法学毕业生的通病。尽管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以抽象法条为主,而且不会沿用先例,这意味着不会凡事皆有具体规定或指引。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至今十多年,在各个经济领域均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或操作指南等,只要我们耐心寻找,总会找到直接或间接法条和依据。所以,除非穷尽法条(这个法条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否则不要轻易动用法理来解释或解决问题。因为理论和实践的结果往往出入甚大。如果动辄运用法理,很容易闭门造车,不着边际,难以取得法官的认同。 其次,随时注意补强和“回溯”。对当事人提出的目标,依据目前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可以达到的,就要考虑补强,即注重寻找理由和证据更充分的法条,收集或创造更多的事实和证据,直至达到对方无法反驳的程度;如果发现有风险或者不能充分证明的,就应当及时评估可能需要付出何等代价和承担何种法律风险。一旦发现目标和成本太高,就应当及时建议当事人退而求其次,选择替代方案或者及时修正目标。
2月7日 周四 雾
看到文书的外观与质量这样的标题,肯定会觉得奇怪。这二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呢?文书的外观真的有那么重要吗?对于这些问题,宋律师问了我以下的几个问题。
一份文书尽管是打印的,但与你通常见到的排版四至、字体大小和段落间隔是不一样的,会不会顿时产生一种很不舒服的感觉?
可能是因为劣质复印机的毛病,纸张表面还残留着几道黑黑的杠杠,是否感到不清洁?从而对法律意见书的严谨性产生怀疑?
一份解释上万元案件纠纷的法律意见书,居然是用订书机简单钉在一起的,有无感到这位律师不重视你的案件?
法律文书的外观有多重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决定了当事人对文书内容质量和作者专业水平评估的第一印象。对于律师而言,甚至决定了当事人是否采信你的法律意见。 一般人可能会觉得,内容才是最重要的,外观只是表面装饰,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实务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当事人不是专业人士,对于法律文书内容写得好不好、观点是否明确、分析是否严谨、解决方案是否完美等等,不一定能够立即分辨出来。但是,如果你排版错误、装订随意甚至是有错字,当事人心中就会立刻做出这样的判断:从这些小错误可以推断出这个律师不严谨,不专业,既然他在细节上如此马虎,我又怎能指望他能够用专业和认真的态度对待我的事务呢?
我们不可以貌取人,但是也不轻易地做出这种容易引诱他人做出以貌取人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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