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材料
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现了互助性和保障性的作用,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增强了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力,也体现了互助互济精神。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长春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材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长春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材料
1、使用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
2、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而使用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或非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3、因购买存量住房而使用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非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有“已抵押”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无“已抵押”字样的还需同时提供反担保合同)、契税完税证、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拓展:
长春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长春管辖区或户口不在长春管辖区的`。
5、属于长春管辖区内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以上的。
6、属于长春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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