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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约定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它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宁公积金约定提取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南宁公积金约定提取条件
申请办理“约定提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管理中心各城区营业部(不含武鸣区,下同)开户且正常缴存;
(二)在管理中心各城区营业部办理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
(三)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
下述4种类型暂不能受理:
1、原来在管理中心各城区营业部缴存并贷款,现在转移到县管理部缴存的。
2、原来在各县管理部、铁路分中心缴存并贷款,现在转移到管理中心各城区营业部缴存的。
3、主借款人符合约定提取条件,但配偶在管理中心县管理部(含武鸣区)、铁路分中心缴存的。
4、主借款人符合约定提取条件,但属于非夫妻关系共同贷款的。
二、所需材料
(一)约定提取申请
1、主借款人已婚,夫妻双方均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均符合约定提取条件的,可同时或分别申请办理,办理时应遵循主借款人申请成功后配偶再办理的委托顺序,且夫妻双方约定划转月份需相同。
2、主借款人已婚,配偶不符合约定提取条件的,主借款人单独办理。
3、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用于划账的本人银行卡(默认管理中心业务系统中绑定账号,如需改动账号,可登录管理中心个人网厅自行绑定,也可持卡至柜台办理);
(3)主借款人配偶申请办理约定提取,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管理中心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婚姻状况,如有信息缺失或特殊情况的,需补充提供结婚证原件;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二)约定提取变更或注销
在委托期间,如委托人婚姻状况或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委托变更。委托人需变更约定提取执行方式或终止《委托协议》的,应在约定划转日前30日向受托人办理变更或终止委托手续。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或终止委托协议,而造成约定提取未能正常进行或终止的,所产生的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受理网点
约定提取的申请、注销、变更在管理中心任一城区营业部均可办理,也可登陆管理中心个人网厅或微信网厅自助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凭所需材料,按具体业务要求到管理中心任一网点办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具体划转月。
(二)管理中心按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定期将委托人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入其本人账户,直至协议终止。
五、注意事项
(一)约定提取注销前,委托人不能到柜台办理还贷提取业务(包括直系亲属还贷提取),办理销户提取前需先注销约定提取。
(二)主借款人办理了约定提取但配偶未办理的,如配偶需在柜台办理还贷提取业务,应在主借款人约定提取划款月之后申请。其可提取额度的计算截止月与主借款人的约定划款月一致。
(三)已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在约定划款月当月发生提前还款,则提前还款部分将计入下一年度的划款额度。
(四)委托人办理约定提取时,管理中心应告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无法办理约定提取,以及办理约定提取后则视为放弃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五)委托人需保证贷款账户正常还款,如发生逾期还款导致提取额划转不足,不予以补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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