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住房公积金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欢迎大家分享。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类
Q1、什么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只要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Q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缴存公积金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单位和本人须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同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Q3、买卖契约签订后多长时间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一年之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Q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现行利率自2012年7月6日起,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4%;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5%。
Q5、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1)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x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x12(月)x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2)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目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购买商品房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Q6、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如何计算?
答:(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3)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Q7、借款人配偶方为部队军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贷额度如何计算?
答: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在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后,可贷额度为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Q8、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答: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Q9、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还贷方式有哪些?
答:缩短贷款期限和减少月还本付息额两种。
Q10、如果本人是外地城镇户口,但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但在申请贷款时除提供户口簿以外还须提供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Q11、进行房屋装修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申请办理。
Q12、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哪些基本证明材料?
答:
(1)职工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外地城镇户口还须提供暂住证)、结婚证原件或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住房公积金卡;
(2)买卖契约原件(购买二手房还另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售房单位出具的首付款证明;
(4)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Q13、什么是组合贷款?
答: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如资金仍然不足,可以向商业银行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此类贷款称为组合贷款。
Q1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提供收入证明?
答:不需要。但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由于商业住房贷款要求,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Q15、购买哪些房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购买独立别墅、联排式别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Q16、一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如遇利率调整如何处理?
答: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Q17、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首付款有何要求?
答: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开发商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具有卖方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
Q18、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首期还款什么时候开始?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首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后次月15日。
Q19、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有何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除外)。
Q20、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有几种方式?
答:提取公积金还贷分为柜面提取还贷和委托提取还贷两种方式。
Q21、什么叫委托提取还贷?
答: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职工通过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委托管理中心通过银行间的转账方式由贷款银行将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出来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Q22、公积金委托还贷是按月好还是按年好?
答:各有所长。按月还贷可以在每月还款额中冲抵一个月的缴存额,直接减少每月的还款压力,但须预留1年的缴存额在公积金账户中;按年还贷可以充分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但每月须自己准备还款资金。借款人应根据自己家庭经济状况及资金支出计划合理选择。
Q23、夫妻均有公积金,能否一人签订委托逐年还贷协议,另一人签订委托逐月还贷协议?
答:不行,一笔贷款不能同时使用两种委托还贷方式,应选择一种委托还贷方式。
Q24、贷款还清后,要办理哪些后续手续?
答: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撤销抵押申请书》,并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类
Q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Q2、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主要依据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答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四个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06]170号)。
Q3、哪些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Q4、单位开立公积金账户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
答: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
(5)加盖单位公章的《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
Q5、单位办理职工个人开立公积金账户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
答:
(1)录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人事部门证明文件;
(2)职工身份证;
(3)经办人的身份证。
Q6、每个职工应当有几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和其身份证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Q7、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计算?
答: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加上单位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Q8、在银行办理提取公积金还贷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
答: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4)贷款职工及配偶单位出具的《支取申请书》、《转账支票》。
Q9、在银行办理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每年1至12月的1至15日(节假日除外)。
Q10、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
答:凡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提取归还贷款。已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的职工,不再办理柜面的提取还贷手续。
Q11、在银行办理提取公积金还组合贷款的顺序是什么?
答: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若职工在当年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
Q12、银行支票的有效期多长?
答:10天。
Q13、缴存职工到银行办理查询需提供哪些证件?
答:职工本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卡。
Q14、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
答:
(1)本人身份证;
(2)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3)就业登记证(登记显示为待业状态);
(4)银行个人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需要办理按月扣款者提供)。
Q15、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
答:
(1)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携带产权证、契约副本)等;
(2)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3)职工身份证;
(4)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单和支票。
Q16、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
答: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完税证》;
(3)《房地产买卖契约》;
(4)职工身份证;
(5)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单和支票。
Q17、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公积金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
答:
(1)区县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
(2)《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户口簿、职工身份证;
(4)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单和支票。
Q18、职工信息变更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
答:
(1)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介绍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202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9156.87亿元,6611.21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0316.13亿元。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2017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会议,计划于2017年6月底前在12个试点地区启动两险合并工作。人社部强调,两险合并并不是简单地将生育保险并入医保,而是要保留各自功能,实现一体化运行管理。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2019年11月,安徽首批422个病种及支付方式公布,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在省属18家医院就医时,将有统一的支付标准。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2022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查的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中提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四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实施。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2年部分城市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其中山东临沂市9县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发文,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其中,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行为12个月)。2017年8月15日,由住建部等联合发布通知称,自2015年9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首付取消2成首付。
二手房贷款
二手房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住房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楼宇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一手房
一手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建造并取得政府批准销(预)售的商品房。房屋根据用途分为住房和商用房。住房包括住宅、别墅和公寓,商用房包括商铺和写字楼。
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指的是由房产局颁发的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明文件。该证持有人是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发展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性质
保障性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互助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长期性
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普遍性
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强制性(政策性)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利性
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返还性
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现状
2017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38.25万个,实缴职工13064.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98%、5.42%,新开户单位31.81万个,新开户职工1612.87万人。
公积金缴存情况,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6562.88亿元,比上年增长13.84%,2016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06091.76亿元,缴存余额45627.8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8.55%和12.18%。
公积金提取情况,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1626.88亿元,比上年增长5.82%。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9397.14亿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2229.74亿元,提取率70.2%,比上年减少5.32个百分点。2016年末,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60463.59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6.99%。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情况。2016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27.49万笔、12701.7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8%、14.61%;全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034.55亿元,比上年增长32.14%;2016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26.63万笔、66061.3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3.1%、23.8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0535.23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88.84%,比上年末提高8.04个百分点。
201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会议决定,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
2018年5月,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10月23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微信号发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申请材料的公告,即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提交纸质提取申请书。
2022年6月至12月,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商品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不高于购房总价20%的购房首付款后,在个人账户仍保留6个月缴存余额的前提下,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纳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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