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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积金新政之异地互认分析
公积金异地互认,属地管理或令效果打折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日前,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涉及放宽贷款申请条件,取消四项收费,实现异地互认、转移接续。
近年来,缠绕在公积金上的争议,随着其积弊日深而愈加激烈。从引发不满的大批公积金沉睡、公积金如何保值增值、隐藏在公积金中的隐性福利差距以及近日受到关注的公积金是否可用于其他救急的社会保障如大病救助等,这些争议的声音从未停止。甚至有专家直言:“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质上是一个股东没有知情权,股东还要强制出资,而且未必能够使用、不受监管的怪胎。”正是由于公积金制度设计的诸多弊端,导致出现了“无房人补贴有房人”、违背增进社会福利的初衷变为拉大福利鸿沟与增加不公的现象。据统计,在目前全国9700万缴存者中,只有15%~30%的人获得了公积金贷款,而获得贷款的人并非是缴存者中间最需要金融服务的。于是有越来越多的声音在质问,这样的公积金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在上世纪90年代住房公积金制度成立之时,是借鉴新加坡模式,希望可以通过普惠式的社会互助提升家庭购房能力与进入市场的可能,摆脱对福利分房的依赖。当时住房公积金的确发挥过不少作用,而从其性质来看,也不能将现有的问题都归咎于其强制性。毕竟,在住房短缺而需求膨胀时期,美国与日本都采取过强制缴纳的住房金融服务,却未出现同样严重的弊病。也就是说,强制缴纳并不一定会带来目前公积金的扭曲效果,但在强制缴纳后,用途极窄不能扩展于房屋修缮等相关用途,提取极其繁琐困难且不能跨地区使用,属地管理权力分割而监管缺失出现大量违规挪用,即便捷性极度低下,则必然导致目前缴纳与分配均显不公的扭曲现状。
本次新规涉及的公积金贷款条件放宽、收费减少,尤其是异地互认与转移接续,都是在保持强制性框架的基础上发展便捷性,在保留目前公积金制度框架的前提下,若可在便捷性上取得大幅度提升亦足以令人振奋。连续缴纳6个月公积金的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贷款保险等收费让贷款22万元可少缴3700元,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异地互认若可实现,则意味着公积金实现全国流通,将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极大地便利流动性强的人群,尤其是在外务工人员,并将鼓励他们在原籍购房,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购房计划、福利水平以及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都将有直接影响。
然而,由于公积金的属地管理,异地互认可能与其他社会保障的流通一样受阻,继而导致效果打折。属地管理导致了公积金地方利益的形成,而异地互认意味着一个人在一地缴纳的公积金收益未必永远属于当地,但当此人希望将就业地缴纳的公积金在另一地使用时,是需要“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进行申请的,而这一纸证明等同于从就业地挖走一块利益,其中是否会被大做文章实在需要打一个问号。
无论如何,在公积金制度框架不变的条件下,所有提高便捷性的进步,尤其是对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的研究,都是令人欣喜的。只是,属地管理所形成的地方利益,很可能成为一大阻力让异地互认效果大打折扣。这是在公积金改革路上必须要面对并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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